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即使离婚后任何一方也无权单方面更改。若父母私下达成协议(如以免除抚养费为条件改姓),需共同前往户籍部门办理手续并签署书面协议以避免纠纷。但需注意,法律上抚养费支付义务与姓氏变更属不同法律关系,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以抚养费换取改姓的诉求。若一方拒付抚养费,另一方应通过诉讼追讨而非擅自改姓。成年子女(满18岁)可自主决定改姓无需父母同意。律师建议处理此类问题时优先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避免因偏激行为引发额外诉讼风险。
先生过世后,继承的房产没有办理产权过户,能否立遗嘱给指定继承人?
再婚夫妻,先生过世,太太对于先生的婚前房屋有没有继承权?
吴女士因妹妹起诉要求继承父亲遗留的产权房而陷入法律纠纷,该房产属于1994年上海市政府实施的“九四方案”下购买的公有住房,仅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由于“九四方案”的特殊性,若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在20年诉讼时效内(至2015年底)主张产权共有,则视为认可产权归登记人个人所有。因此,母亲生前未主张权利,房产被视为父亲个人财产,父亲有权通过买卖形式将房产过户给吴女士,妹妹的继承主张无法成立。 此案凸显了“九四方案”房产的特殊性: 1. **产权归属**:登记在一人名下且时效届满后,认定为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2. **时效限制**:主张共有需在20年内提出,逾期则丧失权利; 3. **家庭协议重要性**:即便口头约定,缺乏书面证据易引发纠纷,建议尽早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分配。 该案例提醒公众,对政策性房产需充分了解历史规则,及时处理产权问题以避免后续矛盾。
该案例中父亲在再婚后将继母名字加入房产证(原为父亲个人继承的房产),形成夫妻共同财产。若父亲生前未离婚,去世后该房产作为遗产分割时需先将一半产权划归继母所有,剩余一半(父亲的遗产份额)由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即使该房产最初来源于父亲个人财产,遗产继承阶段不再考虑来源比例,仅按共同财产原则分割。因此,若父亲通过有效遗嘱将个人份额全部留给子女,子女最终只能获得房产的一半产权,无法主张多分。若父亲选择离婚,则可在财产分割时主张基于房产来源获得更高比例(如60%-70%)。但遗产继承与离婚财产分割适用不同法律规则,遗嘱继承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