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因父亲被继母以监护人的身份起诉分割母亲留下的房产而陷入纠纷。朱女士认为,父亲患有老年痴呆且名下另有拆迁款,无需出售房产,质疑继母动机不纯并意图转移财产。她希望阻止房产分割并撤销继母的监护权,由其自己担任监护人。法律上,监护人虽有权代理被监护人处理事务,但需以维护其利益为前提。法院审理时将重点审查继母主张卖房的必要性,若缺乏充分理由(如已有足够养老资金),可能不支持分割。此外,撤销监护权需证明继母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如财产侵吞),但实践中认定标准较严格。本案凸显再婚家庭中财产管理与监护权行使的复杂性,建议家庭成员优先协商,或通过书面指定监护人事先规避矛盾。核心争议在于继母作为监护人提出的房产处置方案是否真正符合患病父亲的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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