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虽从物权公示原则看产权归属子女,但若能证明登记真实目的是为规避债务风险而非赠与,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则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准。法院可据此认定该房产不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而属夫妻共同财产,支持一方依据离婚协议请求确认产权份额并分割出售。
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即便他人主张系借名代持,亦不能对抗已公示的物权效力。执行程序中,债权人有权申请拍卖该房产,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协议仅具债权性质,不具有对外排他性,执行异议大概率会被驳回。执行完毕后,代持双方可另案解决内部纠纷,但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实际出资人难以获得足额赔偿。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可能导致钱财两空,建议避免任何形式的房产代持行为。
这位听众在朋友婚前借款50万元用于购房,有借条约定两年内还清。其朋友与妻子婚后共同登记房产,首付中包含这笔借款。如今到期未还,朋友以还贷压力大推脱,其妻子则以借款发生在婚前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指出,虽然债务发生于婚前,但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若能证明借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共同购房并登记为夫妻共有财产),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听众有权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共同还款。 若对方无力偿还,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拍卖房产(需考虑房屋性质及贷款情况)或冻结银行账户。若房产为唯一住房且面积较小,实际操作中拍卖可能受限,但仍可采取限高、失信惩戒等措施。此外,建议尽早主张权利,避免因第三方债权人优先执行而影响受偿。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清偿顺序通常按抵押优先权及债权比例分配。
夫妻一方为支付父母医疗费用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这类借款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配偶不知情或未签字,仍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除非能证明存在例外情况(如款项未用于医疗或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本案中,丈夫借款25万声称用于父母治病,但妻子对公婆生病及借款均不知情,可能涉及借款真实性及用途的质疑。需结合借款频次、家庭经济状况、父母病情等因素综合判断,若证据表明借款并非必要或未实际用于医疗,则可能不构成共同债务。
该案例中父亲在再婚后将继母名字加入房产证(原为父亲个人继承的房产),形成夫妻共同财产。若父亲生前未离婚,去世后该房产作为遗产分割时需先将一半产权划归继母所有,剩余一半(父亲的遗产份额)由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即使该房产最初来源于父亲个人财产,遗产继承阶段不再考虑来源比例,仅按共同财产原则分割。因此,若父亲通过有效遗嘱将个人份额全部留给子女,子女最终只能获得房产的一半产权,无法主张多分。若父亲选择离婚,则可在财产分割时主张基于房产来源获得更高比例(如60%-70%)。但遗产继承与离婚财产分割适用不同法律规则,遗嘱继承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