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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在婚前个人出资首付并登记于个人名下的上海房产,若离婚时双方无特别财产约定,婚后即便由一方独自偿还贷款,该部分还款资金在法律上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妻子主张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权益具有法律依据,是合理合法的。只有当双方曾签署明确的婚内财产协议,具体约定了房产归属、个人收入独立以及房贷由个人财产承担等细节时,方可排除上述法定分割规则;若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则一律按法律规定处理,即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依法进行分割。
刘女士前夫在离婚后长期未支付儿子抚养费,且在父亲去世后放弃继承其名下房产,将遗产全部让与姐姐。刘女士主张该放弃行为系恶意逃避抚养义务,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前夫作为未成年人的父亲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放弃继承权,导致无法支付抚养费,构成“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该放弃行为无效。法院判决确认前夫享有相应继承份额,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本案系例外情形,通常情况下继承权属个人专属性权利,配偶无权干涉放弃行为;但当放弃继承直接导致无法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法律将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否定该放弃行为的效力。
母亲生前在公证处立有遗嘱并完成签名、录音录像等程序,但因心梗去世,公证书尚未出具,导致无法形成正式公证遗嘱。根据《遗嘱公证细则》,遗嘱人死亡后公证程序应终止,故该遗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公证遗嘱。但母亲在公证过程中签署的遗嘱文本、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等材料,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申请认定其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若法院经审查确认上述材料完整体现母亲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仍可认定遗嘱有效,支持由子女一人继承房产,而不按法定继承分割。
儿子婚后买房,如何缴税?
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虽从物权公示原则看产权归属子女,但若能证明登记真实目的是为规避债务风险而非赠与,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则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准。法院可据此认定该房产不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而属夫妻共同财产,支持一方依据离婚协议请求确认产权份额并分割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