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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号, A+H股上市公司药明康德发布公告,宣布美国法院已批准公司的初步禁令动议,禁止美国国防部在诉讼期间执行其“中国军事企业”认定。这是药明康德被列入清单之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获得的阶段性突破。受此消息影响,11号,港股药明康德盘中触及每股204.60港元,创下历史新高,也为中国科技企业出海维权提供了优秀范本。来听介绍:
今年6月8日,美国国防部发布更新版"中国军工企业"名单,药明康德首次被列入。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认定,药明康德并未选择被动应对,而是迅速采取法律行动,仅3天后,也就是6月11日,就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挑战美国国防部的认定决定。经过长达60天的司法博弈,法院最终批准了公司提交的初步禁令动议,并拒绝了国防部在上诉期间暂停禁令的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仅要求药明康德提供1美元作为担保。
法院在审查后明确指出,美国国防部此前主张的三项列单理由存在证据解读偏差,尽管法院强调此禁令仅为临时救济,并非永久性判决,美国国防部仍可补充证据重新列明,但该裁决已对企业当下经营环境的稳定起到了关键作用。
药明康德初步禁令获批后,外界普遍关注其面临的风险是否已完全解除。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周密认为,此次法院裁决虽然并非最终判决,但对于药明康德以及大量美国医药企业,都非常重要:
【药明康德之所以有这种能力,那是因为它确实在这个领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力,当然更本质的原因是在于,药明康德它本身没有美国国防部所认定的这些所谓的涉军的一些情况出现。尽管现在还没有没有看到最终的结果,但是药明康德他所获得的这样一个信息,也可以让它的广大的美国用户,甚至其他国家的用户可以暂时放心,不用忙着去调整他们的供应链。】
那么,药明康德被列入的“中国军事企业名单”究竟是一份怎样的清单?据了解,该清单依据的是美国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260h条,因此也被称为1260h清单。截至2026年6月,该清单上已经有188家中国企业,涵盖新能源、电动汽车、生物制药、人工智能等多个高科技领域。药明康德、阿里巴巴、百度、比亚迪、蔚来,宇树科技等知名企业都被纳入其中。从政策影响来看,自今年6月30号开始,美国国防部已不得与清单企业直接订立采购合同,从2027年年开始,间接采购禁令也将生效。
事实上,近年来,美国对华科技遏制持续加码,在生物医药、新能源、半导体设备等领域频频出手,而清单正是其惯用的打压工具。面对美方的打压,中国企业的应对思路正在发生转变。回顾历史,2021年,小米被列入了1237清单,也就是1260h清单的前身。小米随后起诉美国国防部通过诉讼达成和解,于同年的5月成功移出。此外,半导体设备企业中微公司也曾在2021年通过行政申诉移出清单,但2024年再度被列入,随后正式起诉,年底再次移出。
业内普遍认为,此次,药明康德从起诉到初步禁令获批,与小米和中微公司的案例相比,维权路径在法律程序上更加清晰,司法博弈的节奏也更加紧凑,这反映出中国企业在应对海外政策风险方面的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正在不断提升。
那么,面对地缘政治和政策博弈的多重不确定性,中国企业该如何调整应对策略?周密建议,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是企业抵御风险的重要模式:
【在法律调查的过程中,我们的很多的诉求,信息都可以被公众所看到,所以通过法律的方式去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让我们的合作伙伴有更多的信心,同时去对于不合理的规定这个进行挑战的一个可行的方式,我们还应该充分的用好国际规则,也给我们的发展创造更加有效更加稳定的发展的机会,形成共同的利益发展的模式,形成相互支撑共同配合的发展的动力,对于企业来讲可能是抵御大风大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模式。】
针对离婚协议约定子女读研费用由父母各半承担,但子女未提前协商直接赴国外留学引发前夫拒付的争议,律师指出:虽然法律上父母对成年子女(通常已满 18 岁)无强制抚养义务,但双方自愿签署且内容合法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简单以“国内正常费用”或“未事先商量”为由完全拒绝履行。 具体而言,子女未经商量选择高昂的国外留学确实存在沟通缺失和不尊重的问题,但这并不免除父亲依约承担责任。法院在审理时,原则上会支持协议中关于基本生活和教育费用的约定,要求前夫按比例承担;但对于超出基本范畴的奢侈消费(如社交、游玩等),父亲有权拒绝。最终判决金额将结合协议约定及前夫的实际履行能力进行综合权衡,不会完全免除其支付义务,但也不一定机械地执行“各一半”,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裁量。因此,若协议未对“高额费用”或“异地留学需协商”等情形做明确排除约定,前夫仍需承担相应的教育费用责任。
针对公房动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核心原则是利益归属于承租人及符合“同住人”资格者。同住人需同时满足户口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三个条件,其中法院重点审查最后一次迁入户口后是否实际居住满一年。 在所述案例中,咨询者长期实际居住且未享受福利分房,具备同住人资格;而大姨虽户口在册且从小在此长大,但迁回后从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标准,原则上无权分割补偿款。若承租人(外公)已去世,通常由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即咨询者)享有利益;若房内仅大姨一人有户口且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补偿款可能在大姨与咨询者之间分配,甚至若咨询者户口不在,则可能全部归大姨所有;极端情况下若房内无户口人员,则参照遗产继承由承租人继承人分配。
留学:高考之后的美国留学有哪些选择
苏阿姨与高老伯系再婚夫妻,苏阿姨曾出资帮高老伯还清债务,高老伯随后在房产上加名,使该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高老伯去世后,其与前妻所生之子小高主张继承权,并出示离婚协议中“房屋继承权归儿子”的条款,前妻据此认为房子应全归小高。对此,律师分析指出,离婚协议中的此类条款通常不被视为有效遗嘱:一方面,其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六种法定遗嘱形式;另一方面,高老伯婚后加名的行为属于以实际民事法律行为变更了原意,构成对原约定的撤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房产大概率按法定继承处理,苏阿姨作为配偶及共同共有人可分得四分之三份额,小高分得四分之一。律师建议,若父母意在将房产留给子女,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并尽早办理过户比约定“继承”更为稳妥,因为遗嘱或协议条款在立遗嘱人生前均可被变更、撤销或覆盖,存在较大变数,最保险的方式仍是订立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有效遗嘱或直接完成产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