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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针对某小区业委会追讨 10 套未售房屋首期专项维修基金的咨询,律师依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指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仍未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所有权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开发商即作为法定所有权人,必须在业委会成立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缴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义务。关于开发商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律师明确该缴费义务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法定义务,旨在保障建筑长期安全使用,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因此,无论房屋是否已实际转让或存在权属争议,业委会均有权直接向登记名义上的产权人(开发商)追讨该笔资金;若房屋确已转移,开发商在履行缴费义务后,可另行向实际权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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