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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贪官外,刑诉法修正草案拟扩大缺席审判适用范围

第一财经 2018-08-30 09:13:18

作者:刘展超    责编:刘展超

有委员认为,应该尽量充分发挥缺席审判制度的优势,不要让犯罪分子将海外作为避罪的天堂。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分组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审稿。除了外逃贪官案件外,草案二审稿扩大了缺席审判适用范围,规定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也可适用于缺席审判。

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颁布实施,并于1996年和2012年进行过两次大修。今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修正草案一审稿中首次提出拟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草案二审稿则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29日的分组审议中,一些委员认为,应该尽量充分发挥缺席审判制度的优势,不要让犯罪分子将海外作为避罪的天堂。

8月2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

二审稿:适用范围适当扩大

近年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成为我国推进缺席审判制度建设的基础和动因。

官方信息显示,1月24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外逃16年的“百名红通人员”胡玉兴回国投案自首。至此,全国“百名红通人员”已有52名归案。

自“天网”行动启动到2018年3月底,我国共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4058人,其中,追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800人,追赃近百亿元人民币。在强大震慑效应下,1300余人主动回国投案自首或被劝返回国,新增外逃人数从2014年101人降至2015年31人,再将至2016年19人,2017年4人,从2014年开始,新增外逃人员实现逐年下降,涉嫌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外逃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对于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表示,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适应发展变化,及时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以往,外逃贪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通过修改刑诉法,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外逃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裁判。

不过,在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初次审议期间,有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缺席审判程序的适应对象还应进一步界定。

8月2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关于刑诉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介绍,草案一审稿中缺席审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对此,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认为,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从反腐败追逃追赃角度提出的,但可以不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确有必要及时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但考虑到这是一项新制度,尚缺乏实践经验,且有的缺席审判案件,文书送达和判决执行可能需要外国协助,在制度设计上需考虑到国际影响和国外通行做法,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外的其他案件,还是应当严格限制范围并规定严格的核准程序,根据国内国际大局和个案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稳妥实施。”沈春耀说。

因此,修正草案二审稿将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修改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委员建议范围再扩大

相比一审稿,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从两个方面对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中的“等犯罪”三个字进行了限定,一是从程序上限定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二是从罪名上进行了限制,限制为两类犯罪,即: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有助于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加具体和明确。

对此限定后的影响,在29日的分组审议中,鲜铁可委员说,这样限定后使案件适用范围有点过窄,不便于司法实务操作。在严格程序控制的条件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还要尽量充分发挥缺席审判制度的优势,不要让犯罪分子将海外作为避罪的天堂。

“至少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应该从缺席审判案件范围中排除出去。其次,还应该考虑一类犯罪,比如毒品犯罪,现在形势非常严峻,一年有十几万将近二十万件此类案件,我们全年起诉总共是一百多万犯罪案件,毒品犯罪现在有十几万将近二十万件,许多地方已经上升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排名榜的第四位甚至第三位,这样的省市已经有十个以上。有的大毒枭潜逃境外,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于打击此类犯罪是有益的。”鲜铁可说。

鲜铁可建议将第291条修改为“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尹中卿委员说也建议扩大缺席审判的范围。“现在仅仅限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是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的。”

尹中卿说, 最近几年出现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嫌疑人出逃了,这种案件的影响比贪污贿赂案件对国内经济秩序的影响和其他财产权的侵犯更严重。建议这条去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例举,只要是“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就够了。这样才能更好发挥缺席审判的作用。

陈锡文委员认为,这次刑诉法修改草案扩大了缺席审判的范围,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但是审核一定要严,要避免把缺席审判作为找不到被告而草草结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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