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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股市印花税政策两大看点:增加存托凭证,简化税率调整程序

第一财经 2018-11-01 12:31:46

作者:杜卿卿    责编:杜卿卿

如果要取消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一定会有公开研究讨论。

财政部11月1日早间宣布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印花税要下调了么?印花税要取消了么?在得出这个结论之前,需仔细研究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华创证券洪锦屏认为,此次印花税法,从“条例”到“法律”实现了整体决策层级的提升,另一方面,起草说明中提到是为了“灵活主动、便于相机调控,更好适应实际需要”,将税率调整权保留到国务院,不需经过人大审批,提升未来通过税率调整引导市场预期的效率。

“此次印花税法针对性非常强,从股票扩展至存托凭证(DR),这可能是为即将到来的沪伦通,和即将挂牌交易的存托凭证,先行准备税收政策。”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当然,印花税法也为未来调整提供了更灵活的方式,由国务院拍板,仅报人大备案,程序更灵活高效。

为存托凭证提供支持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称,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涉及的存托凭证主要指两类,一是创新企业海外上市后在内地同步发行的CDR,二是“沪伦通”机制之下的存托凭证。在业内人士看来,沪伦通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此时印花税立法扩围,针对沪伦通的意味更强。

今年10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标志着沪伦通正式进入准备实施阶段。

“沪伦通即将开通,存托凭证马上要挂牌交易,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这就涉及到税收安排的问题,急需一个税制进行对接。”董登新认为。

近年来A股市场与境外市场双向开放加速,无论是沪港通、深港通还是两地基金互认,都是由监管部门以联合发布通知形式,对印花税政策作出明确。

比如针对沪港通,2015年5月11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两地征税针对的依然是股票,不包含存托凭证。而沪伦通则涉及到以存过凭证方式挂牌交易的问题。

为税率调整留下空间

10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当前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围绕资本市场改革,加强制度建设,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再加上10月30日上午,证监会盘中三点声明,特别是第二条“减少交易阻力,增强市场流动性。减少对交易环节的不必要干预,让市场对监管有明确预期,让投资者有公平交易的机会”,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场对印花税政策调整的预期大大提升。

不过,此次印花税立法最受关注的是对税率调整程序的简化,但在业内人士看来,短期不会出现税率下调或税种取消的情况。

“减少交易阻力,我理解主要是指减少交易当中的行政管制,包括涨停板数量、上市公司停牌时间、股价波动、二级市场适度投机,这方面的行政管制将极大淡化。同时也将加强监管,淡化管制、加强监管,是第二条的核心含义。”董登新认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由交易出让方征收,维持不变。不过,为灵活主动、便于相机调控,更好适应实际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洪锦屏分析,此次为印花税首次立法,从“条例”到“法”,法律效力上升。之前施行的是国务院于1988年公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无需经过人大。《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备案。此前税率调整是财政部实行,报国务院批准。

“证券交易印花税相对其他税种而言,是一个比较小的税种,但对股市的影响非常迅速,非常大。国务院决定之后,报人大备案,无需一读、二读、三读,有利于高效实施。”董登新认为,此次印花税法,为税率调整灵活性留下了空间,但并不意味着将取消印花税。

“如果要取消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一定会有公开研究讨论,按照程序进行。现在很显然,还没有这方面的迹象,也没有了解到监管层有更改股票税制的安排和考虑。”他预计,证券交易印花税还将继续留存在A股市场。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8年前三季度印花税收入1809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881亿元,同比下降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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