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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里有些老歌被下架了,这背后隐现垄断利益

第一财经 2018-11-26 16:24:15

作者:张剑    责编:张有义

音集协的下架通知涉及歌曲6000余首,包含了《十年》这样点唱率极高的“名歌”。音集协成立以来,长期被质疑运行不透明、版权收入分配是“糊涂账”。

10月下旬,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要求全国KTV场所和VOD歌曲视频点播系统服务商下架6609首歌曲,由此引发持续至今的市场热议。作为国内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遭到了垄断和运行不透明等方面的诟病。

曾有一家获民政部批准的社会组织中广文博电视节目服务中心(下称“中广文博”)进入卡拉OK版权服务收费领域,但被音集协强力阻击。与该机构签署版权协议的KTV机构纷纷被音集协起诉,音集协通过这些诉讼获赔数百万元。

相关专家指出,在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应当考虑引入竞争机制。国外一些音乐产业发达的国家在这一领域均有充分竞争。竞争不仅有利于收费的公平合理化,也有利于收费去向的透明化,防止垄断行为发生。

下架歌曲包含诸多“名歌”

11月16日,第一财经1℃记者走访了一家位于北京市天通苑地区的KTV门店,该KTV负责人张磊(化名)称,最近在与同行交流中讨论最多的就是此次歌曲下架引发的问题。实际上,被下架的歌曲并非像音集协所说的“年代久远点击率不高”,许多歌曲在KTV点唱排行榜上都很热门。

“6000多首太多了,还有《十年》这样的名歌,刚接到通知,我就感觉肯定会有不少顾客不满意”。在张磊看来,保护和尊重歌曲的版权,早已是KTV行业内的共识,而且他们也已经付了版权费。目前,张磊正与同行商量该怎么去处理这个问题。北京市内多家KTV门店负责人均表达了类似的质疑。

发出歌曲下架通知的音集协,在2008年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是国内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法律诉讼等。主要业务是向KTV收取点播歌曲的版权费,再将相关费用分给各大唱片公司等会员单位。若发现包括KTV在内的机构没有支付版权费而擅自使用歌曲MTV,音集协会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手段进行维权。

1℃记者查阅音集协官网发现,音集协2018年的收费标准为:北京、上海为11元/天/终端,浙江、天津、广东为10元/天/终端,河南、湖北为8.3元/天/终端,最低的为宁夏、新疆等地,为8元/天/终端。以北京地区一家30台点唱终端的KTV为例,按一年营业时间300天计算,每年为9.9万元。同等规模的KTV门店,即使是在收费最低的省份,每年要交纳的版权费也达到7.2万元。

音集协官网公布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关于2016年度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的公告》称,2016年协会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投入分配金额为1.6亿元,其中权利人分配占比为54%。但剩余费用去向哪里,外界并不清楚,而且这只是一年的收费。成立十年来,音集协并未对外详细公布过具体收支情况。

2010年左右,中央电视台曾报道音集协自2008年开始收取卡拉OK版权费,收取的版权费截至当时已达8000万元,但是很多歌手并没有拿到应得的报酬。因而,音集协被质疑:到底是在替谁维权?如今,这一问题解决到了什么程度,外界也不得而知。

音集协于11月13日回应称,“通知KTV门店删除这些歌曲,是因为它们是属于涉嫌侵权的作品。音集协只能管理已获授权的作品,不能超越权利人的授权。如果没有获得授权,KTV就不能合法使用,使用就构成侵权,为了避免侵权,必须删除没有获得授权的作品。要求删除的这6000多首歌曲,其版权方已经对部分卡拉OK场所提起侵权诉讼,因此删除歌曲是对卡拉OK经营者的善意保护。”

本次要求下架的歌曲中,涉及英皇、丰华、爱贝克斯三大唱片公司的歌曲最多,达5100多首。对于音集协的回应,英皇、丰华、爱贝克斯三家唱片公司的代理公司同日发表声明称,他们早已在2017年5月退出音集协,退会之后,从未对已经获得音集协授权的KTV场所提起诉讼,他们也不会靠提起“商业诉讼”赚取利益。

同在11月13日,音集协还在官网发布公告称,终止与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文化”)及其子公司的合作。

过去十年,天合文化一直受音集协委托,代为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版权费。音集协称,天合文化以各种理由不按时向其结算著作权许可费,导致其无法正常向会员分配使用费。且天合文化不按合同约定将使用费汇入音集协账户、收费信息不透明,并通过隐蔽方式变相分流使用费等,音集协已对天合文化提起诉讼。

天合文化则发布声明表示,与音集协合作十年,足额上交了版权费十几亿元。对于音集协的诉讼,他们已提起反诉。

曾经的竞争者

1℃记者采访发现,在KTV行业的版权收费服务业务上,曾经出现过一家与音集协竞争的机构。从2010年开始,一家名为“中广文博”的机构与各地的KTV进行接触,签署卡拉OK版权协议。

前述张磊等KTV经营者向1℃记者透露,中广文博在KTV圈内的知晓度很高,由于KTV从业者众多,不乏有KTV同行未从音集协购买版权。知情人表示,“中广文博当时宣称自己有卡拉OK伴唱音乐电视版权库,这个库的名字叫‘中广1号’,里面有4.6万首歌曲,一些同行觉得可信就付了钱”。音集协得知情况后,起诉了这些KTV经营者并获得胜诉。

1℃记者通过民政部官网查询获悉,中广文博成立于2009年10月,是一家全国性一级3A版权中介、监督、服务专业机构,获得了民政部的登记批准。其在成立时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其年检结果在2011年至2014年均为合格,2015年为基本合格,2016年为不合格。2017年的年检结果无法查询到。

1℃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从2013年起,音集协针对中广文博在各地的版权收费行为开展了法律行动。基本方式为,邀请公证员前往与中广文博签约的KTV进行取证并公证。发现有侵权歌曲后,便将KTV经营者诉至法院,将中广文博列为第三人。

从2013年至今,此类诉讼的总数量已有数百起,主张的赔偿金额从1万元到几千元不等。这些诉讼几乎全部胜诉,判赔收入达到几百万元。

相关司法文书均提及,中广文博向KTV推介的“中广1号”曲库租赁使用费为每台终端每年730元。这一收费标准远比音集协的每年数千元的收费标准要低。

音集协在2013年8月的一则声明中提及,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中广文博在未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未取得《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的条件下,擅自在卡拉OK领域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违反行政法规。

收取的不止版权费

通过采访,1℃记者发现,向音集协交纳版权费,并不是KTV机构与音集协发生的唯一联系。事实上,音集协在与其委托的卡拉OK版权收费机构——天合文化合作期间,后者还向KTV推荐VOD。前述张磊等KTV经营者告诉1℃记者,生产VOD的厂家不少,但是天合文化推荐的,一般会更加重视。业内有不少人干脆就买了推荐的品牌。

1℃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天合文化的股东中包括了北京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文发科技”)。中文发科技的控股股东为北京中文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文发文化”)。中文发文化的股东中包括了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该中心是文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工作职责包括受文化部委托,独家面向有资格的出版社、音像发行商发放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在采访中,1℃记者获得一份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雷石天地”)与天合文化之间的合作协议。1℃记者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证实该判决书内容属实。天眼查所收录的企业信息显示,雷石天地的股东中包括了小米掌门人雷军。这份判决书的内容显示,2009年7月初,雷石天地与天合文化签订《共建平台合作运营意向书》,并获得天合文化公司颁发的证书。

证书中写明:雷石天地电子公司为全国卡拉OK版权运营合作平台共建单位,暨指定技术服务商。天合文化在相关业务中,为雷石天地提供更多合作机会,并将雷石天地旗下的产品作为推荐品牌进行宣传推广。除了与雷石天地签约,天合文化还与其他公司签约。但签约总体数量和金额,外界不得而知。

意向书第八条提出,雷石天地与天合文化同意,与达成合作意向的VOD系统商共同建立相应的平台体系,并制定相关规范措施。为使平台体系正常运行,加入平台体系各方均需提供平台体系共建费用。应向共同认定的账户内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作为平台建立初期合作共建费用。

付款10万元即可获得一个名头,并可以获得对产品的推广。天合文化这一操作的“商业”味道浓重,但背靠音集协这一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种推荐的成功率无疑会提高。但雷石天地在2014年起诉天合文化,认为直到起诉时,天合文化承诺的全国卡拉OK版权运营合作平台依然没有建立。

对此,天合文化表示,2013年11月14日,其发布一则《通知》,该《通知》声称,为了促进卡拉OK版权收费服务业务顺利开展,维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中广文博”在各地对版权收费服务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与音集协研究决定,两者将紧密配合共同打击KTV侵权现象。将对于在2014年1月20日前,与“中广文博”签约的KTV经营单位,使用海媚、天行、雷石VOD设备且拒绝签署卡拉OK著作权许可服务合同的KTV场所名单报至天合文化,再由音集协制作相关手续,提供给各地方分支机构,对名单中的KTV经营场进行取证,提起诉讼。

天合文化认为,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履行了与雷石天地签订的《共建平台合作运营意向书》。

长远发展呼唤引入竞争机制

在音集协成立的16年前,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成立后的26年中,音著协也一直是国内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通俗而言,音著协主要替作词家和作曲家收费;音集协主要是替音像制品的制作人收费。

国内知名乐队“RAINBOW计划”主理人林展秋告诉1℃记者,他在音乐圈已经打拼近十年,但从来没有听说过音著协。这在音乐人圈子里是一个常态。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副教授张丰艳今年进行了有关音乐人生存现状的课题调研。这一调研有效访问音乐人200余人。统计结果显示,有过半比例的受访者表示从没有听说过音著协,3成音乐人则表示不想加入。

作为国内唯一的音乐类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和音著协却并不为市场和业内人士所认可,成为一个长期的尴尬局面。在音像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中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在业内长期被呼吁。张丰艳告诉1℃记者,在音乐产业发达的美国、日本、韩国,这个领域都有多家机构从业,彼此是竞争关系。如美国有ASCAP、BMI、SESAC三大重要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日本有JASRAC 、E-license、JRC、Daiki四大音乐集体管理组织,韩国有KOMCA、KOSKAP两家音乐集体管理组织。为了行业未来的长远发展,在当前的数字时代下,应该深入思考,只有一家集体管理组织,是否能支撑长久的音乐产业繁荣,是否可以遏制垄断利益的发生。

从2012年开始,我国启动对《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无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专门规定,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已经增设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专门章节。但修改草案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业务范围、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对其监督和管理,授权使用收费标准异议裁定等事宜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熊琦表示,在目前情况下,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但根据这一法规的要求,“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这就意味着在当下的法律框架内,还不能通过在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引入竞争机制,来实现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效率的提升。他建议,未来如果该条例修改,可以讨论是否在这个领域引入竞争机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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