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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封杀通道,监管发文剑指资产证券化“毒瘤”

第一财经 2018-12-25 17:36:49

作者:郭璐庆    责编:石尚惠

监管问答(二)旨在规范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个别管理人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的情形。

去通道“烽火”烧向ABS(资产支持证券)。

继2016年5月13日证监会出台《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后,2018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二)》(下称“监管问答(二)”),旨在规范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个别管理人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的情形。

“’让渡管理责任’一般是由管理人外的证券经营机构主导整个项目,管理人只是挂个名而已,实际上是被动管理交纳通道费用。”北京一位ABS人士告诉记者。

在深圳一位基金子公司资管人士看来,监管并不承认管理人任何方式的豁免责任义务,即所谓的通道。

封杀通道

日前,证监会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资产证券化项目现场检查,发现部分管理人(尤其是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风控意识淡薄,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形成风险事件并造成了不良影响。

所谓“借用管理通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将不符合其合规风控要求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以各种方式推荐给其他证券经营机构。

业内人士称,一般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券商投行找资管公司做SPV(特殊目的载体)通道。

“券商做销售机构或财务顾问,资管公司做管理人,是可以兼容并存的。只是在收益切分上,比如有的大券商拿走了大头,但承担的角色义务比较少,资管觉得自己不赚钱,所以不尽心承担管理人职责或将管理人责任委托外包,这样就有了问题。”深圳一位基金子公司资管人士对记者表示。

“还有一种情况是券商和私募合作,真正的管理人是私募,用的只是券商的牌子。所谓主动管理其实是券商根据私募的交易指示进行操作,如果出了问题就由券商来承担,券商是名义上的管理人,私募是实际上的管理人。”上述北京ABS人士表示。

上述深圳基金子公司资管人士也表示,还有一种情况是,大中型券商风控严格,过不了的项目拿给小券商或基金子公司,基金子公司在其中充当“通道”。

“双方在私下签订协议,但其中难免会有利益输送等问题。并且一旦发生了信用风险,后续追责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纷争。”他说。

证监会在监管问答(二)中指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不得将不符合其合规风控要求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以各种方式推荐给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也不得为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规避其合规、风控要求的“通道”服务。

监管加码

近年来ABS发展迅速,不仅体量大增,而且资产类型更为丰富,但与此同时监管力度也在加码。第一财经注意到,2018年以来对ABS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遭到监管处罚的项目超过10个,并且几乎所有的处罚项目均有管理人涉及其中,处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尽调不完善、信披不足、流程不合规等。

一个例子是,9月18日,江苏证监局对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和管理人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对原始权益人出具警示函,并要求管理人限期改正。

该案例中,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未对美吉特ABS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在美吉特ABS存续期间未能有效监督检查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具的《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事实不符”。

此前的3月19日,基金业协会对上海富诚海富通进行纪律处分,涉及“徐工租赁二期”、“天风证券一期”、“海通恒信二期”和“平安普惠项目”这4个ABS项目。

与此同时,分析人士指出,在融资环境趋紧和信用债市场信用风险事件频发的形势下,2014~2016年早期发行的ABS产品逐步进入偿付末期,以企业为基础资产还款来源的非零售类ABS信用风险亦逐步凸显。

统计显示,自2015年ABS首单实质违约起至今,ABS市场至今已发生18单项目评级下调,其中有9单出现实质性信用风险,仅2018年便有6单,尤以收费收益权ABS数量最多。

“ABS今年来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不管是信披不足还是风控失当,监管的加码对行业来看是好事情。”上述深圳基金子公司ABS人士称。

业内人士也表示,需要看到的是,ABS缺乏风险定价机制,ABS证券端现金流预测准确性差,且预测数据更新无法及时实现,二级市场估值难度较大;且ABS二级市场流动性弱,交易活跃度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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