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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协会:不得以托管银行的名义做营销宣传

第一财经 2019-03-18 17:18:20

作者:陈洪杰    责编:石尚惠

进一步完善了资产托管行业自律规范制度。

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在金融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3月18日,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指引》称,在资产托管业务中,托管银行应如实宣传托管职责。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托管银行应与管理人等合同签署方在合同中约定,其不得以托管银行的名义做营销宣传。

《指引》表示,托管银行发现委托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服务: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银行不得有以下行为:混同管理托管资产与托管银行自有财产;混同管理不同的托管资产;侵占、挪用托管资产;进行不正当竞争;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与托管资产的投资决策;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从事托管合同未约定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协会表示,这是对2013年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的修订和完善,顺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资产管理行业改革趋势,进一步完善了资产托管行业自律规范制度,将推动资产托管机制发挥促进资管行业合规经营、助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保障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构筑社会诚信体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对违反自律管理规范的托管银行及其从业人员,银行业协会称,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进行内部通报批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暂停、取消其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报请有关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银行业协会秘书长黄润中曾在去年指出,托管机制使得投资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与保管权三权分立,托管人接受管理人和投资人双重委托,通过核算估值、与管理人建立对账与信息披露机制,助力资管行业稳健发展,要以风险防控为第一要务,加快托管服务从基础服务向增值服务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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