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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移交税务原则终于明确了:成熟一省、移交一省

第一财经 2019-04-04 18:03:06

作者:陈益刊    责编:汪时锋

目前根据各省情况不同,有的省市企业社保已经移交税务,有的没有。当前经济下行和改革切换中,不增加企业负担成为指导原则。

随着近期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出台,社保缴费是否移交给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备受企业关注。

4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对此予以回复。

《通知》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由于企业社保费少缴或不缴的情形普遍存在,去年当税务机关全面负责征管社保费后,由于税务机关更加精准掌握企业人员、税费信息,征管能力强,让不少企业担忧社保负担上升。此次国务院明确企业方面社保征管保持稳定,给企业吃下定心丸。

事实上,各省市税务机关也按照这一精神在小心处理社保费征管改革。第一财经记者此前统计发现,至少有北京、深圳、吉林、山西、贵州、山东、西藏、新疆、广西、江西、四川、青岛等12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局已发文明确,今年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并不涉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明确,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仍由人社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国家有新的意见出台,再行调整。

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税务征管社会保险费正在阶段性进行,由于条件不成熟,企业养老保险尚未移交给税务。

不过由于此前一些省份税务部门已经征管企业社保费,或者条件成熟,因此有些省份企业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公布的《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称,自2019年1月1日起,青海省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也发文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这里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文称,梧州、北海市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原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继续由税务部门征收。

上述《通知》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对于企业非常关心的对社保历史欠费问题的处理,此次《通知》重申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表示将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事实上,改由税务部门征管企业职工社保费,并非像市场想象中社保费会大幅增加。

以河南为例,2017年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当年,企业职工5项社保费收入增长13.27%,可比口径增长约14%(同时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相应降低了1个百分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降低了0.5个百分点)。其中,有8个百分点是因为工资自然增长,只有约6个百分点是税务部门依法堵漏增收和配合人社部门参保扩面带来的增长。

另外税务全责征收地区,如辽宁、黑龙江、福建、厦门、广东等近5年社保费平均增长率分别为7.47%、6.23%、12.90%、12.60%、12.48%,征收工作总体都较为平稳,社会各方反应也较为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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