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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严控场外加杠杆,最高法发文限制场外配资

第一财经 2019-06-21 18:14:17

作者:周楠    责编:杜卿卿

科创板将面临更严格的杠杆监管和违法责任追究。

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和民间股票配资合同无效、肯定“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对证券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对于科创板和注册制的法律保障,以及资本市场法制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在6月21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多重举措。

当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共计17条举措,涵盖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

在业内人士看来,从交易机制到法律保障,此次最高法相关司法文件的出台,为科创板提供了法律层级较高的司法保障。更深层次的影响是,以科创板为契机,提出多项资本市场法制化建设的措施。

“场外配资不受法律保护,我们觉得主要是释放出这个信号,原来如果把它归类到民间借贷,就有一个保护。现在某些想通过配资来赚钱的资金,就要考虑到它的风险性。可能你配给别人的资金一旦出现问题,法律上不支持你拿回来。”深圳某私募机构董事长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提前防范场外配资风险

场内放松交易管制,配套完善融券机制,场外严控民间配资,监管层正在通过多方面制度完善,来保证市场的杠杆水平能够始终处于可掌握状态。

最高法表示,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配资公司或交易软件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亦应认定合同无效。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企业具有投入大、迭代快等固有特点,股票价格容易发生较大波动,因此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为尽快形成合理价格,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市场高度关注,科创板企业上市后是否会出现此前新股上市时的爆炒局面?

“很难判断,因为它是一个新的交易制度。”上述私募人士对记者表示。但他同时认为,从交易所近期举措来看,其在交易制度上做出密切监督,并结合过往历史上的新股炒作情况,加快了对市场的把脉和反应速度。

与此同时,有机构人士认为,可综合考虑科创板承载的资本市场改革战略意义,预计科创企业上市热度较大,因此监管提前做出风险防范。

“它(科创板)将来在资本市场中,可能定位在金字塔尖的位置,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太允许一开始就出现鱼目混珠式炒作,和其他投机行为,配资显然就是这类行为。”该人士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另一方面,监管对于融券做出相应安排。机构人士认为,此举与限制场外配资形成呼应。

“融券的目的是为了平抑波动,通过融券反向做,融资融券双向开通,给了额度的话也就能抑制短期爆炒的行为。所以这一次交易制度上有很多革新,从监管和市场平稳的角度,都不支持短期爆炒。”上述私募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

司法保障“试验田”

最高法围绕科创板推出的多项举措,都是以往司法机关在中国证券市场尝试多年却一直难以成行的措施。

除上述市场交易安排之外,最高法还提到,对证券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此次出台的司法文件明确,依法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推动完善证券刑事立法,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提高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要做到三位一体,即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判刑,在过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法院判刑过程中出现了适用缓行的情况,像一些欺诈上市、老鼠仓案件都有缓行的情况,未来缓行适用案件可能会减少。”北京威诺律师务所主任杨兆全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同时,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意见》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意见》首次肯定“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并提出科创板上市企业等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等。

杨兆全认为,骗取国家纾困资金、违规场外配资等行为是资本市场容易产生重大风险的源头,此次最高法司法文件的出台,以科创板为契机,旨在提升资本市场法制化建设水平。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因为科创板是一个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在现有的《证券法》中并没有规定,虽然此前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了相关的规则,但是这些规则在法律层级还是比较低的,科创板亟需一个法律层级高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另一方面,证券领域的法制化程度在提升。”杨兆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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