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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第一财经 2019-10-10 22:15:28 听新闻

作者:社论    责编:杨小刚

建构个人债权债务责任意识,才能建构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意识,进而建构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然后扩展为全社会信用的责任体系。现在,我们社会更加开放、个人自由度更大、私人财富也增多,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制制度势在必行。

提到“破产”,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企业破产。我国的“破产法”从制定到以后多次修订,都未具体涉及到自然人,也就是个人,因此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这一状况正在逐渐改变。

10月9日,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其中引人注目的是,蔡某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214万余元债务,在18个月内只需要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进行一次性清偿后就可以获得“自由身”。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到,人民法院将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蔡某这一案件应该是国内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此案将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经验。

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从司法救济渠道说,债权人一般还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这容易造成两个方面的弊端:一方面,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使判决很难执行,这既加大了法院的执行成本,也影响到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权人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惨剧,也影响到了社会稳定。

在当前,我国实施个人破产已初步具备条件。关于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已经不仅限于学术方面的推进,在国家政策层面上也在推进。除了上述意见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表述之外,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到,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这次浙江公布的蔡某案例则是在实践上进行着个人破产的试点和推进。

要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有两个方面是值得注意的:树立对个人破产的正确认识,加强征信体系建设作为制度的基础。

说到个人破产,很多人会想到逃废债务。这是一种误解。其实,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的双向保护。在这个制度中,债权人可以主张权利,甚至可以申请宣布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自我申请破产。也不是说被宣布破产了,旧债就不还了。蔡某的这个案例就明确说,在一次性偿还3.2万元之后的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在《企业破产法》颁布之初,社会上尤其是金融机构也有忧虑,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受了损失,现在,这种思维已经基本消除。对个人破产的认识,也需要这样一个过程。

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重要基础是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个人破产制度之所以现在还未建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过去的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有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务。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他律”和“自律”两个方面。从“他律”方面来说,技术上已经没有障碍。上述意见提出,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从而实现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从“自律”方面来说,将来可能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一定要认识到,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能够使其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这其中最重要的基础是诚信。否则,不诚信的结果可能带来刑事责任。

总之,建构个人债权债务责任意识,才能建构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意识,进而建构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然后扩展为全社会信用的责任体系。现在,我们社会更加开放、个人自由度更大、私人财富也增多,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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