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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迎强监管:不得从P2P融资,禁止七类业务

第一财经 2019-10-31 23:29:00 听新闻

作者:杜川    责编:林洁琛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经营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等七类业务。

继去年4月,商务部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的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后,商业保理迎来监管文件。

10月31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商业保理企业提出了具体监管指标,并从市场准入、监督管理措施、监督管理责任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商业保理企业不得经营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等七类业务。这意味着,商业保理行业的野蛮发展期已经结束。

不得从P2P融入资金

近年来,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据排查统计,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12081家,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4222家和540家;全行业注册资金8487亿元,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1117亿元和457亿元。

所谓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保理主要有直接保理、反向保理和再保理等业务模式。有利于在供应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微企业将应收账款变现,实现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

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王文刚曾表示,商业保理本质上是以基于真实交易合同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属于供应链金融行为。

不过,随着互联网金融普及,越来越多的商业保理公司通过与P2P合作,寻求高效融资,一些风险乱象也相继产生。比如,一些保理公司设立关联公司,自营P2P平台。

此前,商业保理公司与P2P平台的合作模式主要是:保理公司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给P2P投资人到期后,商业保理公司收到还款,支付给P2P投资人。

“通过这种设计,一方面是实现违约风险的兜底,因为保理公司往往就是P2P的关联方,而保理公司承担回购义务;另一个方面,实现资金池的玩法,因为投资人购买的往往不是单一债权项目而是多个打包的应收账款,回购的时间点也可以实现底层项目和投资人出借时限的错配。”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商业保理公司与P2P的合作中,项目信息披露很不透明,大量项目系平台自融,相关处理也降低了自融的造假成本。

底层项目的不透明也带来了各种违约风险。比如,许多为自融项目、一个底层应收账款的多次转让二者之间合作的风险引发了监管关注。

《通知》明确了商业保理公司不得经营的七类业务: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通知》还提出,商业保理企业应当遵守: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等监管要求。

“保理公司在这个过程中信用中介化,保理公司承担回购兜底职能,但实际上的杠杆可能无限放大,这也是现在为什么明确控制10倍的原因。”陈文称。

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许继璋指出,通知鼓励保理企业逐步提高正向保理规模,规范融资渠道(禁止通过P2P、私募基金、金交所等融资),并且要求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等内容来看,监管思路是要求保理公司外部展业,更多地服务中小企业,防止保理公司沦为大股东的融资工具或者通道。

六类机构监管体制基本确立

“通知规定的业务范围、监管指标、清理整顿等内容,将对保理企业产生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单一集中度和关联交易的限制(即受让同一债务人或者关联方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不超过风险资产的50%或者40%),将对那些主要做集团内部业务的保理公司有直接重大影响。”许继璋认为。

对于存量商业保理企业,《通知》要求,按照经营风险情况、违法违规情形,将商业保理企业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稳妥有序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并要求,各金融监管局要推动成立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辖内商业保理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确保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

实际上,对于商业保理公司的排查已在不少地区展开。多元化、分层次、广覆盖的金融体系初步形成。

此前,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明确了“7+4”类机构监管范围,即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负责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7类机构的监管,并逐步强化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4类机构的监管。

王文刚此前介绍,截至2018年末,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的监管体制基本确立,银保监会统一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局来实施监管。

王文刚称,目前,融资担保行业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机构体系、监管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呈现良性发展态势,一方面行业结构有所优化,小额贷款公司总体机构数量持续下降,但资本实力稳步增强,另一方面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行业贷款集中度大幅下降,贷款更加小额、分散,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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