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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汪劲:“禁食”野生动物,矫枉必须过正

第一财经 2020-03-14 08:54:48

作者:章轲    责编:胥会云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

“我对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的一个基本看法就是,矫枉必须过正。陋习一定要改,矫枉如果不过正的话还是解决不了问题。”昨日(13日)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汪劲说。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环境法治公益平台13日举办题为“巅峰对话: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公益讲座。汪劲在受邀演讲时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历经多次修改。其中有两个时间段的修法过程最为重要,分别是2004年和2016年。

2004年修法从2003年上半年就开始动议。当时,肆虐全国的非典疫情还没有过去。有专家研究发现,引起非典的冠状病毒与一些野生动物所携带的冠状病毒最接近,因此推断非典病毒来源于野生动物。虽然这种说法还没有定论,但是人们已经意识到滥食野生动物是极不文明、不健康的饮食方式。滥食野生动物,最终会影响到人类的生存。

当年5月25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专家委员会率先向全社会发出建议书,建议“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树立文明健康饮食方式”,建议全国人大尽快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对非法购买、经营和消费来源不明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予以处罚的条款。建议在《消费者权益法》当中,对点食、购买野生动物这种违法的消费不予保护。甚至建议一些滥吃野生动物状况严重的省份,“把不吃野生动物作为一条纪律,写进党员干部考评当中”。

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列入2004年的立法计划。但禁食野生动物的条款遭到许人反对,原因是食野味在我国已有千百年历史。

13日,“巅峰对话: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公益讲座。

汪劲说,结果2004年这部法律出来之后,禁食野生动物的内容一个字都没提,初衷并能实现。

2015年底,《野生动物保护法》再次迎来大修。2015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举作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在一些地区还相当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问题在边境地区时有发生,不仅威胁生态安全,还危及人体健康,败坏社会风气,有损国家声誉”。

在这次修法中,“禁止违法经营利用及食用野生动物”再次被提了上来。修订草案规定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

汪劲说,2015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一审稿中,又提出了对于食用野生动物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禁止,但到二审稿和最后通过的时候,把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则还是取消了。

最终,对争议较大的虎骨、犀牛角、熊胆是否可以入药公开销售的问题,法律给予支持。而有关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问题,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这句话显然有漏洞。

湛江、深圳海关缉私局侦办“801”珍贵动物制品走私案。资料来源:海关总署

2016年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被很多人称为“利用法”。在“合理利用”的幌子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一路畅通,大量非法或许可养殖的野生动物从这条渠道流向市场。2016年的修法,最大障碍就是部门利益。修法没能打破它,反而将它固化了。

对于近期广东、深圳、海南等地先行立法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汪劲表示赞同。他说,先行先试这种做法挺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以后,特别是2015年《立法法》修改,扩大地方立法权后,赋予地方更大立法空间,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在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地方性法规。只要不违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禁止性的规范,对于有些法律授权性的和法律没有禁止性的内容,是可以扩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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