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评论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社论:加大投资者保护要着眼于“严”和“新”

第一财经 2020-04-16 23:01:35 听新闻

作者:社论    责编:杨小刚

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要着眼于“严”和“新”。执法、司法要严,同时要面对新的违法行为有及时惩处措施。

15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26次会议,专题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重申资本市场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调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

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这里要强调的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要着眼于“严”和“新”。

在规范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是否有执法失之于松的现象?近来多家上市公司蹭热点,关联口罩、治疗新冠肺炎药物等话题,造成了股价异动,这其实也涉嫌操纵市场的行为,但并没有上市公司为之付出代价。

要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首先要健全法制,这是法制建设方面的“严”。新的《证券法》增设了第6章“投资者保护”专章,相应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也加大许多。地方上也在为新《证券法》实施出台配套措施,今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这是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

新的《证券法》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大了尺度,同时还需要《刑法》等方面跟上。犯罪成本低、获益大,不足以制止犯罪行为发生,这就需要严厉惩处相关犯罪行为。《刑法》第182条设立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但即使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其刑期也不超过10年。并且,从以往的刑事判例上看,操纵市场刑期达到5年的都很少见。另外,操纵市场类的犯罪行为实施者,一般都具有高的知识水平,也往往有一个团队共同参与,具有较强的规避法律能力。这些都是将来在法制建设方面需要充分考虑的。

加大对投资者保护力度也要面对许多新情况,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上要及时出招。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对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一审进行公开宣判,3名犯罪嫌疑人因操纵市场罪被判刑。主要犯罪嫌疑人唐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450万元。

从以往曝光的案例看,利用资金与持股优势操纵市场的居多,因虚假申报、频繁申报而被判刑的还是首次出现。

新的司法实践案例还有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代表人诉讼方式开展的“15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这也是全国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第一案。

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新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还会以不同形式不断出现。比如说,新近出现的“盗号接盘”事件,还有某债的“黄昏鸡叫”。前者在股票账户主人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原来持有的股票被平仓后买入了已经涨幅巨大的“妖股”,随后造成很大损失,而这种行为究竟如何定罪还存在争议;后者是债权人下午六点半得到通知,要求债权人在半小时内必须完成债权登记,若未完成,债权人将无资格在八点参加会议。这其实是一种强迫交易行为。这些行为如果不能尽快依法得到相应处罚的话,类似的情况还会发生。

从一定程度上说,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比较完备,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对违法行为迅速处置是可以做到的。

总之,在整个经济体系中,资本市场具有枢纽作用,特别是当前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实体经济面临着巨大冲击,如果资本市场不能稳定健康发展,势必将加剧市场忧虑,加快加大金融风险的传播,经济社会发展也就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而要保证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首先要做到的是要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正如上面所言,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面临新问题,需要采取更严格的执法措施。

举报
第一财经广告合作,请点击这里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著作权归第一财经所有。未经第一财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

文章作者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