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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秦天宝:人与自然如何和谐相处,答案在自然

第一财经 2020-05-21 13:21:14

作者:章轲    责编:胥会云

新冠肺炎疫情下,生物多样性保护备受各界关注和重视。

新冠肺炎疫情下,生物多样性保护备受各界关注和重视。

5月22日是联合国大会确定的“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今年的主题有两个版本,“以自然之道,养万物之生”或“答案在自然”,都体现了敬畏自然、善待自然、尊重生命的理念。

眼下,推进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21日上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生物多样性与人类休戚相关,事关人与自然相和谐相处和人类的持续发展。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是我国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物安全的重要举措。

秦天宝长期从事生物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保护等生物多样性相关法律与政策问题研究,是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的首席专家,曾参与过相关领域的国内立法和国际谈判。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在考察野生动物保护。

既是科学问题,又是经济和社会问题

第一财经: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许多人将关注点聚焦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从生物多样性的角度来说,人与自然是一种什么关系?人类该怎样与自然相处?

秦天宝: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文明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和自然(包括野生动物)的互动史,人类对于人和自然关系的思考和辩论从来没有停止。在这样的背景下,近现代理论界逐渐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两种对立的认识观。

但绝对人类中心主义使人与自然处于相互斗争、相互否定的状态,彼此承受的损耗不断增长。在这一过程中,人类丧失的不仅是理性,还有道德的边界。而生态中心主义机械地将人类与其他自然要素混为一谈,罔顾历史规律,是对人类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剥夺。

“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主张人与自然是共生共存、休戚与共的有机整体,而这一整体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基础和起点。相比于传统生态哲学流派,生命共同体理念克服了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割裂立场,把握人与自然动态平衡的发展规律,提出了整体系统的认识观,也为遭遇重大生态危机的人们提供了具有现实性的理论指引。

第一财经:也就是说,新的理念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新的认识维度。

秦天宝:是的。野生动物与人类社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树立“大保护”的观念来指导未来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所谓“大保护”,就是不能将野生动物保护视为一种简单的科学问题,而是要将其置于更为宏观和整体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背景之下考虑。

野生动物保护既是科学问题,又是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从经济角度来看,经过建国后几十年的发展,我国野生动物产业形成了完整的现代产业体系,包括野生动物养殖业、产品加工业、贸易业、观赏旅游业等,已成为支撑我国国民经济的产业之一。单从野生动物养殖业看,目前我国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品种已有几百种,主要服务于毛皮、药用和食用市场,其自身和带动的产业链条为区域经济发展、全面脱贫、提高农民收入做出了贡献。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从业者有1400多万人,年总产值5206多亿元,其中食用动物产业从业者约626.34万人,创造产值1250.54亿元。既得利益方的形成产生了新的利益诉求,其话语权的增强使得野生动物保护必须考虑相关产业的生存和发展。

野生动物利用产业要健康规范发展

第一财经:从2003年的非典,到新冠肺炎疫情,人类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应该吸取什么教训?

秦天宝:从目前的科学证据来看,这两次公共卫生事件基本都是因野生动物不当利用所致,其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野生动物保护或自然生态保护本身,对普通公众的生命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产生了巨大威胁。

对此,需要引入“大安全观”,引入生物安全的理念,把野生动物保护置于公共卫生安全乃至国土安全的高度来对待。伴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带来的安全危害一直是人类面临的巨大挑战,呈现着从简单到复杂、从偶发到频发、防范难度渐次加大的趋向。

第一财经: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被一些专家称为“利用法”,你对此怎么看?

秦天宝:不能这么简单地理解。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从猎捕、交易、利用、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各个环节作了严格规范,特别是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等突出问题,建立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制度。

当然,从该法立法目的和宗旨以及野生动物适用范围、名录、禁食范围等规定来看,虽然它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以往野生动物“重利用,轻保护”的局面,但还是为野生动物利用留出了盘桓空间,也没有对保护和利用的主要矛盾规划出清晰的调整方向。

人与自然始终处于互动平衡的历史规律之中,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也不外如此,历史已经多次通过动物疫情的方式提醒人类自然界的报复程度,人类没有理由继续放任野生动物利用产业的野蛮生长,应考虑在立法的层面通过相应条款对其进行限制。

此外,应对野生动物利用特别是食用产业进行类型化的甄别,将符合卫生和健康要求的人工繁育企业差别对待。在此疫情暴发的关口,应从历史中充分汲取教训,但不能抱有“极端化”“一刀切”的思维,否则就是将人类从一场危机送往另一场危机之中。

野生动物保护既是科学问题,又是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图为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摄影/章轲

在立法阶段就尽量消除“灰色地带”

第一财经:目前,各方对于野生动物利用问题还存在两大分歧点,一是毛皮、药用动物的利用,另一个是特种养殖产业。请问你的观点是什么?

秦天宝:除去野生动物食用产业,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仍存在着很多途径,如毛皮、药用、宠物、实验等。根据有关机构的调查估算,毛皮动物产业从业者约760万人,毛皮产业产值估算约3894.83亿元;药用动物产业从业者约21.08万人,创造产值约50.27亿元;观赏、宠物类产业从业者约1.37万人,创造产值约6.52亿元;实验灵长类动物产业直接从业者约2000人,创造产值约4亿元。

虽然现在无直接证据指向这些产业与本次疫情的暴发存在联系,但科学和历史都表明,食用并不是野生动物将病毒传播给人类的唯一途径。因此,考虑到这些产业的执法监管存在着缺陷,也需通过法律予以弥补。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未来修订中,特种养殖产业在符合卫生和健康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人工繁育企业阶段性存在,最终经过淘汰和进化成为家禽家畜企业。在修法中,应该有意引导这一行业的企业进行自我转型,以实现这一行业的自我淡出。

有科学家指出,家禽家畜都是人类驯养的成功先例。从发展角度看,如果经过严格规范的养殖和防疫,可能经过几代或是十几代驯养的野生动物就接近家养动物了。如果把疫情暴发的原因全部推给野生动物食用产业,未免对人工繁育和经过严格检疫的相关从业者太不公平。

第一财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一部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进而影响人和自然关系的法律,也是一部保护野生动物进而维护人类整体利益的法律。你认为在下一步修法中,应体现什么原则?

秦天宝:法律是正当利益的平衡器。从法理上来说,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都属于人类的正当利益诉求。两者之间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也没有价值上的优劣之分。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位序选择。回归到法律修订的实践维度,我们应结合立法、执法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围绕适用范围、分级体系、食用规制、其他利用途径规制及人工繁育产业的出路等不同问题,分类施策以精准提出修法建议。

比如,分类施策可以体现为:对于野生动物的食用,确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基本原则,同时为以食用为市场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留出改良空间;针对野生动物的其他合法利用,施以更全面、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就野生动物食用而言,可以明确“野生动物不能吃,能吃的不是野生动物”的思路,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在立法阶段就尽量消除“灰色地带”。同时,把通过严格论证和法定程序将符合科学标准的用于食用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等,作为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这种把由合法经营者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从“野生动物”中剥离出去另行管制的方法,可以使野生动物保护更加名正言顺、也便于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更有利于一线执法人员认定和操作,同时也能兼顾到我国一些地区经济发展、传统文化、民族习惯的需要。

分类施策的思路和原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2月份的决定中已经得到体现,希望后续修法可以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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