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开放力度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建成,跨境的资金、资本活动十分活跃频繁,相应涉外金融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司法保障的迫切性日益凸显。
今天(11月23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对外发布《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的主要内容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
图为发布会现场。(钱成/摄)
据悉,此次发布的《意见》共24条四个部分,分别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相关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以及充分发挥司法在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中的协同治理作用。
具体而言,首先,是完善管辖机制,尊重当事人选择。
在涉外金融案件管辖方面,《意见》提出,要尊重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的权利,合理认定管辖依据,依法支持当事人协议选择上海法院审理涉跨境、离岸金融交易的金融纠纷案件。
其次,是设立专家“智囊库”,提升专业化水平。
在建立健全涉外金融案件专业审判机制方面,上海法院推动设立金融审判咨询专家库,探索聘请国际金融、法律专家参与涉外金融审判咨询,完善人员选任条件、案件适用标准、专家参与程序等机制,在审理具有规则创设意义的涉外金融纠纷中提供专业咨询或论证意见。
鉴于涉外金融审判中经常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意见》特别指出,在涉跨境金融纠纷案件中,要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合理采纳国际市场交易规则、清算规则、自律规则和惯例,如《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主协议》(ISDA主协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NAFMII主协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等,积极推动建立与国际金融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再次,是支持开放创新,防范金融风险。
比如,《意见》从打造金融审判创新试验区、支持金融科技开放创新、防范化解跨境金融风险等方面提出工作举措。
根据《意见》,上海将依托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打造金融审判创新试验区,建立健全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特殊制度体系相适应的审判制度体系,用好用足支持政策,支持金融集聚区建设,保障各项金融创新举措的顺利实施。
为保障金融科技创新,《意见》还提出,支持监管部门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依法处理因创新试点引发的金融纠纷,兼顾鼓励创新、风险防范和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权益保护;并且,要增强金融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金融数据安全保护等。
防范化解跨境金融风险方面,上海法院也高度关注金融风险的源头治理,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产品及交易模式,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支持在沪金融基础设施建立健全跨境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跨境人民币结算系统等交易、结算系统安全。
最后,是加强协同治理,共同保障金融安全。
《意见》指出,要加强国际金融司法协助力度,严格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办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司法协助请求;提升与仲裁相关的非诉金融纠纷的保全、执行实效性,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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