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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当前违约信用债企业风险机制的建议与方案

2020-12-03 10:22:55

作者:冯毅    责编:陈仲伟

流动性救助实施主体建议由有资本实力且具有相关经验的地方国资平台来进行具体实施

今年以来,企业信用债违约频发,而且部分违约企业规模较大,对于地方经济及社会影响性较大,使得市场开始关注企业债务风险问题。在金融防风险成为当前经济工作中重中之重的情况下,深入分析这些债务违约企业的实际问题,进而探寻兼具可复制推广性与制度模式化的风险化解之道非常重要,同时这对于稳定地方经济发展,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从企业债务违约总体情况来看,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今年11月30日,共有120只债券出现违约,涉及债券余额1370亿元,发债主体由民营企业向国有企业蔓延。从现实情况来看债务违约对于企业经营是具有较大影响的,近期,受华晨和永煤等国企连续违约的影响,信用债市场受到了明显的冲击,不少优质企业债券也受到了拖累。从华晨集团违约到现在的一个月时间内,中债信用债总净价指数下跌0.65%,信用利差走阔。这些地方大型企业接连出现了债务违约现象,如果不能及时应对处置,市场会形成悲观心理预期,各家银行将会更加收紧信用。企业之间的互联互保关系会反转成为金融风险传染与蔓延的主要渠道,从一家企业违约演变成多家乃至区域性的企业违约,进一步形成“两链风险”。这些单个金融风险事件很可能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对于地方经济来说也是具有相当的不良影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会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从这些企业债务违约的原因来看,这些区域性风险事件的发生都有其复杂的内外部背景。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与经济环境的变化都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与困难,我国前期的宽松刺激政策下金融市场过于宽松,虽然保持了经济的稳定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市场纪律,不仅放松了对于一些僵尸企业的市场出清,还可能给这些企业造成政策误读,使得这些企业违背经济规律进一步加杠杆扩大产能,或者搞低端的多元化扩张,而没有开展实质性的产业转型升级活动,这就导致在当前的金融严监管政策趋势下,很多企业面临着去杠杆、去产能的压力,再加上很多行业处于需求低迷期,企业自身经营遇到了较大困难,企业资金链紧张导致债务违约事件增加。从企业内部因素来看,这些企业在治理与经营方面业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这是这些企业出现债务违约最直接、最根本性的原因。从发生债务违约的企业情况看,都不同程度上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粗放式经营模式痕迹较重等经营体制性缺陷。由于这些内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这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过高杠杆以高负债形式经营存在着高风险性,于是出现前文所述的众多债务违约风险事件。

从化解企业债务违约风险的角度来看,出现这些债务违约风险事件当然要解决这些问题,但从长远来看找个一些具有通用性的风险化解机制则更为重要。从目前的市场现状来看,类似于“盾安”这类的企业债务危机事件,不是第一家也不会是最后一个,所以要从可持续性角度来看要从制度化层面确立应对此类问题的风险化解机制,同时也要考虑到风险化解机制的可复制性与推广性,这样就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仅仅是解决盾安的个性化问题,而且是解决同一类问题。从总体来看,风险化解机制的总基调要从区域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总体出发,坚持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从风险化解机制的建构角度来看,可以按照从顶层组织设计到基本方针原则,再到风险化解操作路径这样自上而下的结构进行机制设计,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机制建构。

一、在顶层组织设计方面,成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化解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该领导小组可以由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驻地方分支机构等相关方组成,由地方政府负责集中统一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该领导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政策制定、重大决策及相关协调工作,该工作小组可以由地方政府、地方国资平台、地方AMC及相关金融机构组成,该工作小组负责风险化解具体实施及其他相关工作,风险化解日常工作由工作小组负责。通过这样的顶层组织设计可以促进企业局面的相对稳定,增加市场相关各方信心,避免恐慌情绪蔓延,同时还可以整合地方政府、地方企业及市场各方资源,有利于形成合力来共同化解风险。

二、在风险化解的基本方针原则方面,需要着重以下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是风险化解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也是风险化解工作可以顺利推进的重要策略。

(一)保证出险企业有序稳定是化解风险的重要前提,所以首先要坚持“三不能”政策:员工不能散、生产不能停、高管不能走,通过生产与人员的稳定来确保企业在风险化解期间的秩序正常,这样做对于当地经济秩序及社会稳定也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具体实施中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与经济扶助。

(二)在开展化解风险工作时将出险企业所面临债务风险统一定性为“流动性风险”,这样在后续开展相关风险化解时可以有相应的操作依据。在确定债务风险类型后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流动性救助信息,通过市场化手段来吸引具有救助实力的各类型社会机构来参与风险化解工作。

(二)对出险企业存量债权债务及内在增信、对外担保等事项均予以锁定,同时,工作组委派专人进驻出险企业,通过外部监督来强化该企业的自我约束,出险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资产或其他侵害小股东、债权人利益等行为,否则将严惩不怠。此外出险企业在此期间的正常业务经营应收应付实行现款结算,这样可以确保不再产生新的债务债权。

三、在风险化解具体操作层面

开展风险化解工作首先要对出险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若企业还未达到资不抵债,且通过扶助能顺利度过难关,则可以通过相关机制安排提供流动性支持,同时要确保救助资金能够按一定对价退出;若达到资不抵债且后续经营维艰,或者资不抵债,则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作为首选,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地方AMC的主要作用,实施预重整、重整、破产清算等风险化解工作。同时,在条件具备时可以灵活运用债转股等去杠杆手段,结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等有利条件实现企业转制。

在对出险企业进行流动性支持方面,可以以地方政府为主导提供相应的流动性支持,流动性救助实施主体建议由有资本实力且具有相关经验的地方国资平台来进行具体实施,流动性支持资金可由地方政府协调相关银行等机构提供。建议地方政府提供的流动性支持所新增债权为“超级优先”即“共益债”(此项工作需经债委会同意),这样可以既实现有效的流动性支持,又可以保证流动性支持资金的安全性。

冯毅,浙商资产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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