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他特别提出,中国将提高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2060年实现碳中和,意味着2030年前实现达峰后需要持续快速减排30年以上,这对于能源、交通、工业、建筑、农业无疑都具有很强的转型含义,对于新增投资以及存量高碳资产的退出发出了重要信号。
在上一个五年规划中,我国首次提出了“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发展战略,但是对于这些处在很大连续区间上的词汇仍旧保持不界定的状态。2060年愿景确定了之后,关于“多低算低碳”已经没有了任何“模糊”的余地。在30-40年的时间里,实现低碳最终零碳经济体已经没有了政治博弈空间。这一低碳发展的必要性问题已有定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作为一个整体,我国能实现这一愿景吗?也就是所谓的可行性。这个整体中的不同群体,包括不同的地区、行业与燃料品种,都需要承担多大程度上的责任,以及在时间先后上如何开展。
这是个涉及如何以正确的“姿势”拥抱碳中和的问题。如果姿势严重不正确,那么成本可能很高,以至于到一定程度,目标就有落空的可能。本期专栏我们讨论这个问题。
减排应该首先发生在成本最低的部门
这是容易理解的。要完成集体目标,让那些更善于完成目标的首先去做,成本对总体是最低的,所谓最小成本选择。这是实现目标成本有效性(cost-effectiveness)的基本含义。
广泛讨论中的能源发展情景证实了各种技术的“应然”角色,比如风电与光伏往往超常规发展。甚至用现在的眼光看,需要有点极端的发展节奏。比如2021年风光行业新增装机预期在1亿千瓦以上。这离不开风光在过去10年实现的成本大幅下降与提升的竞争力。
减排成本最低的部门先减排,并不意味着其需要默认承担减排成本
国际上,自从巴黎协定签订以来,国际社会已对有关2°C和1.5°C温升全球控制目标下的各种情景开展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其中也包括2度和1.5度目标下中国实现国家自主减排目标,以及其他情景的大量讨论。这些方案分析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可行性、社会经济成本、按行业减排的方法、关键技术的发展以及与其他发展目标的协同等重要方面。这种分配可能是明确的或者是隐性的。比如,基于相同效率原则,力图实现各个地区减排成本一致的减排方案;或者减排成本占GDP比例相同原则,往往是一种公平原则。
我们需要强调,减排发生的地区,不一定应该是承担减排成本的地区。因此,这种国际尺度的研究,很难对中国需要承担何种的减排责任提供何种含义,需要对减排责任划分进行清晰的批露。从这个意义上,不存在所谓的“中国2度情景”这种东西。
2020年11月20日,我们联合合作伙伴,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与“十四五”电力规划》报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读者有进一步兴趣,可参阅第三章内容。
需要首先减排或者最大程度减排的领域,并不一定是需要承担减排成本。前者是个效率问题,而后者是个公平问题。将减排有效性(effectiveness)、效率(efficiency)与公平(fairness)问题搅合在一起考虑,往往是欲速而不达的。
“抓壮丁”思维可能同时违反效率与公平原则
公平与效率问题分开,并且基于经济减排标准,这一点对国内碳中和如何实现的讨论同样成立。如果碳中和是个集体性目标,那么自然是集体所有人的责任。减排需要发生在最“容易”减排的地方,同时从所有人的责任过渡到“部分群体”的责任,这其中需要严肃的公平问题讨论。
合适的主体去承担减排以取得经济效率,而政治公平要求减排主体的负担要公平。这很大程度上是两个问题:哪里合适去减排?减排成本谁来承担?但是在我国的讨论中,将这2个问题合二为一的思维范式很普遍。这就是“抓壮丁”思维了——因为你能、你最容易,所以你就来全部承担成本吧。
常见的重点行业减排、重点地区率先达峰都是这种抓壮丁思维。这种壮丁:
有时候可能是排放最大(“牛鼻子”)的;
有的时候可能是排放最浪费(居民燃煤采暖)的;
有时候可能是最富有(“斗地主”)的。
抓壮丁偶尔没有逻辑错误——基于减排成本最低的最先减排。比如煤炭往往需要减排的程度最大,而一些已经服务业为主的城市或者地区,可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的率先达峰或者零碳。
但是,有时候,它可能违反效率原则或者公平原则,或者两者都有。这种抓壮丁就会“抓出”弱丁。典型的就是基于排放强度大的理由去进行居民部门的煤改电与煤改气。这些部门使用煤炭取暖,并没有其他成本可以接受的长期可持续的解决方案,那么基于减少污染的逻辑去治理首先就不应该发生在这个部门。
部分地区/行业的率先垂范具有示范作用,但是其往往仅具有象征与程序意义
越来越多的企业与组织开始承诺碳中和的目标与行动,是一种榜样的力量。比如IT与金融部门,在ESG(环境、社会与治理)企业社会责任的感召下,纷纷自愿承诺碳中和或者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目标或者远景。其无疑具有减排问题迫切与重要方面的象征,以及如何能够实现减排(“我们可以”!)的程序方面的意义。
但是,一方面,集体性的碳中和目标,无法通过自愿承诺的方式实现。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选择尽快“碳中和”,彰显了全局性碳定价政策的迫切性。因为这些用能企业的结构调整,无疑会打击市场的能源价格,使得那些没有主动承诺中和的企业有更大的动力与市场信号,去消耗更多的能源。如果没有全局性的政策信号,这些主动减排企业的全局减排效果会大打折扣。
一个广泛覆盖经济、财政、产业、劳工、创新与社会领域的政策框架,才能使我国开始以公平与稳健的方式拥抱碳中和。其中,避免“层层摊派”式的行政性目标完成方式,是一个底线。实现目标的方式与目标本身同等重要。特别是,这种摊派不能在省级以下进行,因为抓出来的“壮丁”可能拥有越来越少的资源与灵活性来实现目标,会导致目标落空或者被僵化执行,造成其他意想不到的后果。在这方面,对能源总量控制以及“煤改气”进行认真回顾与总结是必要的。
全局性的碳定价似乎是个不可避免的宿命
个别地区(比如东部发达地区)、个别产业(比如IT产业)与个别部门(比如金融部门)的提前碳减排,到达峰以及中和,是整体国民经济取得碳中和的必要条件与“入口点”(entry point)。这是很好的,具有象征意义与程序性意义。但是我们也不能无限夸大它的实质性意义。
或早或晚,我们必须进行全局性的碳定价,以抑制部分地区、产业与部门的减排效果对整体市场能源价格的打击,从而导致需求反弹与碳泄露。
正如美国环保协会(EDF)提及的,我国的全国碳市场在处于关键的政治决断与推出前的准备阶段。必须明确,它对于碳达峰与最终中和目标的实现将具有长期的实质性意义。
小结
在30-40年时间实现碳中和,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过去化石能源能够主导能源系统,并不是没有理由的——它们能量密度高,并且大部分时间是很廉价的。
为了实现碳中和,不能也没有必要排除任何可能有帮助的技术或者应用。同时,也不存在靠市场力(market force)自然驱动的减排过程。要实现脱离“照常发展”的减排,额外的全局性政策驱动(policy force)是必不可少的。
(作者为卓尔德环境研究(北京)中心主任,共同作者为沈昕一、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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