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日反垄断历程和理念区别较大,差异很大程度源自经济发展模式与政策理念的分化。欧洲注重公平发展,对内反垄断润物无声,执行力度外严内松;美国相对欧洲更追求经济效率导致产业巨头不断出现,三轮反垄断波澜壮阔并伴随产业革命;日本历次反垄断均受外力推动,国内财阀与政治体系交融,并非反垄断的积极践行者。
欧洲二战后企业的国有化和私有化改革并非源于反垄断,自身反垄断润物无声
国有化的动因:一是动用国家力量迅速振兴战后经济,通过对特定产业和企业的扶持,打造能带动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引领产业走向的大型领军企业。二是经历过大萧条后欧洲国家对资本主义经济丧失信心。三是战后对涉及法西斯的企业进行清理。
私有化的动因:一是对效率落后的国企进行改革;二是满足欧盟60%政府部门杠杆率的财政约束;三是市场化改革需要;四是部分国家的私有化改革还带有政治目的。
欧洲反垄断体制注重公平竞争,执行力度外严内松,大额罚单均开向外来巨头
欧洲反垄断制度强调公平竞争并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力度,本土大企业较难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垄断地位。
一是欧洲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有严格限制,对于市场垄断的量化指标认定比美国更为严格。
二是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相比处于优先地位,当各项政策目标出现冲突时,竞争政策在事实上总是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由于欧洲内部较难出现大企业,因此欧洲对内反垄断的大型案例数量有限,处罚方式较轻;但对于外来巨头入侵则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处罚力度,呈现明显的外严内松。近年来欧洲的大额反垄断罚单均针对外来企业,以谷歌、Facebook等互联网数据巨头为主。
美国历次反垄断浪潮均波澜壮阔,追求经济效率不断导致反垄断巨头出现
美国经济理念同样注重公平,但相较欧洲,美国公平理念的贯彻需以效率为前提。因此美国的产业往往在前、中期可以迅速发展壮大,本质为产业发展初期效率不足,不会遭遇强监管,产业可以获得成长空间;产业巨头形成后,效率提升但开始影响公平,美国将转向严监管态势并对其进行大力打击。在这一政策理念的指导下,美国历次反垄断浪潮均波澜壮阔,但呈现明显的周期性。
三轮反垄断浪潮下分别有制造业巨头、科技巨头和数字经济巨头的崛起,此类企业在发展初期均未遭遇严格限制,效率迅速提高;企业发展壮大后垄断生产要素影响公平,美国便对其执行严格力度的打击,关键生产要素垄断解除所释放的产业空间也往往催生了新一轮产业革命。此外,美国政策灵活,保障监管者可以相机抉择在效率与公平的阶段性目标间切换。
日本反垄断浪潮主要源自于境外压力,自身理念对于财阀经济有较深依赖
日本历次加强反垄断力度主要均源于美国的外来压力,其自身政策理念对于财阀经济有较深的依赖。日本首轮反垄断浪潮主要源于战后美国军队入驻日本,出于削弱日本实力、消除威胁角度考虑开始对日本的反垄断法系进行改制并对大型财阀进行拆分。
美国撤军后,日本当即以法规体系过于严格对经济振兴和吸引外资不利为由,对反垄断法律进行放松并重组财阀。20世纪60年代末端,价格卡特尔使得日本国内物价失控引发社会矛盾。日本政府于1977年再次修订《禁止垄断法》并直指物价问题。80年代日美经贸摩擦再起,《日美结构协议》签订后,作为协定的主要部分,美国再次要求日方采取措施加强反垄断法的执行。
从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政策来看,日本推崇财阀经济并不积极实践反垄断
从产业政策看,日本财阀力量渗透内阁,在产业和财税领域的整体政策导向均偏向卡特尔和财阀经济。从反垄断法律及执行看,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作用和积极性不如欧美的反垄断机构,为了与政府的产业政策保持一致,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反垄断领域的作用远没有美国同类机构作用大。
另一方面,日本的反垄断法规定大量豁免措施:一是铁路、电气、煤气等行业豁免;二是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豁免;三是中小企业卡特尔和出口卡特尔豁免,前者允许中小企业的工会一致行动;后者允许出口企业达成对商品的价格、数量、交易条件一致行动协议。
风险提示
各国反垄断力度不及预期导致产业结构固化
(作者为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为解决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多发问题,除了持续完善法规建设、严格监管处罚之外,还需要针对其自身特点研究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经营者必须切实认识到反垄断不仅是合规义务,更可能上升为刑事风险,尤其是在平台经济、医药、能源等竞争敏感型行业,企业必须建立起内部反垄断合规体系。
机构认为,12月行情整体乐观,节奏或为前高后低。
《基准》提出,进一步细化罚款的调整因素并确定最终罚款数额。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强和优化反垄断监管执法,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以公平竞争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