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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违约数量陡增,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一财经 2021-04-24 10:40:59

作者:孙维维    责编:杨志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与此同时,相应的纠纷也呈现增长趋势,2020年,私募基金涉案金额创历史新高,达到346亿元。

“目前,不少私募股权投资非标产品暴雷的案件已经进入司法领域,将来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暴雷的案件。”上海金融法院法官符望4月23日在“陆家嘴金融法律高峰论坛(下称‘论坛’)”上表示。

该论坛由陆家嘴金融城理事会联合大成律师事务所及威科集团共同举行。

符望在论坛上表示,从2014年到2020年,上海金融法院一审案件标的额不断增长,2020年的标的额是1806亿元,其中最主要的案件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但近年来私募基金、信托基金案件增加的趋势值得关注。“不规范私募引发大量纠纷,包括明基实贷,投资变成了放贷,基金变成了银行;‘有限合伙’制度的滥用;欺诈型融资容易演变成刑事犯罪。”

私募基金案件陡增

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陆春玮在论坛上表示,2020年,仲裁涉案金额创历史新高,达到346亿元,与此同时,私募基金相应的纠纷也呈现增长趋势。

“新类型金融案件数量增长比较快,如信托、基金、保理、P2P、融资融券、期货、在线保险,贸易信用险、非公开增发等构建了案件的来源。我们专门统计了私募基金案件的受理数量,2019年受理了179件,2020年是114件,今年增幅比较大,截至今年4月已经受理了109件纯私募基金案件。私募基金案件占金融案件的比重也在增长,今年占30%的比重,案件平均争议金额在300~500万之间。”陆春玮说。

私募基金案件中基金管理人通常有哪些不当或违法行为值得注意?

陆春玮表示,在私募基金案件中,投资人维权的主要理由包括:基金管理人伪造风险揭示文件中的签字,风险提示不充分,存在虚假宣传、不实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方向不明或者与约定不符,没有履行谨慎管理义务,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赎回,未按合同清算或者清算不及时等。

而在私募基金中,私募股权基金的违法案件尤其值得关注。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截至2018年4月15日的数据,私募基金总规模达到12.11万亿元,其中主要投资于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占56%,私募证券基金占14%。从中基协2021年4月的数据来看,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数量远远高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符望认为,私募证券投向上市公司股票、投向时间相对较短、投资标的相对透明,可以形成闭环托管,主要面对证券市场风险;私募股权投向公司股权、投资时间较长、投资标的复杂不透明,无法形成闭环托管,退出风险、资金挪用风险、跑路风险较大。

“这样的数据对比可能要引发我们的思考。如果投资一个相对透明、证监会强化监管的上市公司股票(私募证券基金投资标的)都赚不到钱,那么,投资一个不透明的、缺乏监管的股权,凭什么会有更高机率会赚到钱呢?”符望说。

私募基金如何规范

陆春玮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合规守约。在缔约阶段要做到适当性义务,要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消费者,不做法律禁止或者违规的行为。

“私募基金监管新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非常详尽的列举了十项管理人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在业务人员进行一些保本保收益的承诺、虚假宣传和不实宣传等。管理人不要踏雷池一步。”陆春玮表示。

陆春玮表示,在履约阶段,受托管理人要做到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

“我们重视平等保护双方,并不是投资人有天然的弱势,管理人带有准金融机构的性质就强势,仲裁当中两者是平等主体,只要尽到适当性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陆春玮说。

符望认为,公募基金有许多制度值得私募基金学习,包括净值披露、基金排名、内外监管等。现在公募基金越做越大,变成市场主流方向。

大成专业顾问姚蔚薇认为,清算和执行异议是目前私募基金纠纷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近年来大量私募基金投资期限到期,但由于底层资产恶化、管理人跑路、失联甚至破产、或无法对清算方案达成一致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未能清算,陷入清算僵局。

投资人如何追回资金?

“实践中存在基金持有人直接向管理人追讨,或通过代位权、LP(出资人)派生诉讼方式向底层债务人追讨,或LP直接申请法院对合伙型基金进行清算等路径。但基于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不同性质,未经清算债权不能确定、基金持有人无法掌握底层交易文件等原因,多数案件中投资人的主张未能获得支持,仍然很难打破清算僵局。在私募基金执行异议案件中,存在因管理人自身债务而被法院冻结执行基金财产的情形。在这个问题上,应区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明确界定法律关系和责任财产,防止简单以权利外观主义而执行登记在管理人名下属于基金持有人的财产。”姚蔚薇表示。

姚蔚薇认为,由于私募基金领域法律法规欠缺,实践中对私募基金的性质认识模糊,导致判例不统一,需要运用金融思维准确有效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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