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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将强化政府债务审查监督,重点审查专项债

第一财经 2021-07-22 11:31:32

作者:陈益刊    责编:刘展超

在地方债监管环节中,中央强化了人大监督审查作用,其中重点审查监督专项债相关风险。

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近年来防风险一大要点,包括财政、金融等部门对此监管不断强化,而人大部门也将加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下称《意见》),就推动完善政府预算决算草案和报告中有关政府债务的内容、规范人大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内容和程序、加强人大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加强组织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工作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意见》的印发实施,对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压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主体责任,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2018年,中央就曾发文,要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从注重赤字规模和预算收支平衡状况,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这其中审查监督拓展对象之一正是政府债务。比如人大要根据相关指标来评价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合理性,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等等。

而此次《意见》则对地方债务审查监督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其中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成为重点审查监督对象。

上述负责人介绍,上述《意见》总体要求提出,要高度重视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依法推动政府严格规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机制,明确人大审查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深入开展全过程监管,强化违法违规举债责任追究。

此次《意见》一大亮点,是在政府预算决算编制中要及时、完整、真实编制政府债务,尤其是关注了依赖项目收益偿债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务。

比如,《意见》明确,政府预算草案中要细化专项债务表的编报,反映上一年度本级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及专项收入情况,反映本级项目的负债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等情况。预算安排的项目,应当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分年平衡方案。

为了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国采取了地方债限额管理,给地方举债设置了“天花板”。地方人大将强化对政府债务限额的审查监督。

《意见》称,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按照正向激励原则,统筹平衡各级综合财力,通过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衡量和评价政府债务风险,对本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对下分配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总规模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此次《意见》还加强了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审查,而这些审查重点正针对当前专项债项目容易暴露风险的薄弱环节。

上述负责人介绍,地方人大将重点审查本级政府新增专项债务规模是否控制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是否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审查项目的方向和用途、收益测算、还款资金来源、最终偿债责任等内容;审查项目平衡方案是否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等因素,经过合理测算确定。

此前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近些年专项债规模快速攀升,一些专项债项目存在泛化问题,少数资金投向了非公益性项目,一些项目收益“注水”,或者虚构收益,为未来偿债埋下隐患。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存在变相举债等行为,此次《意见》也要求强化监管。

比如,《意见》要求,加强对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行为的监督;严格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违法担保、承诺等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使用债务资金的监督;加强对政府通过地方国有企业变相融资行为的监督。

另外,《意见》还要求,监督政府建立完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重点监督政府是否定期分析评估债务风险并进行警示、举借债务是否考虑未来偿债压力、是否按规定对出现的风险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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