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将迎来新规。
9月8日,银保监会就《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从治理架构、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了明确与规范。
目前,理财产品正在推进净值化转型,与金融市场、其他资管产品的关联增多,对产品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一是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二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三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
更好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
《办法》提及的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办法》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理财是资管市场的重要部分,是公众投资理财的重要选择,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等权利。”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出台《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要求、细化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的需要,也是加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办法》拉平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等流动性管理的监管标准,有助于减少监管套利,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秩序。
银保监会表示,通过建立专门的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公司规则体系,有助于督促理财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同时,也有助于保持理财产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目前来看,理财业务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转型,结构不断优化,净值化转型力度加大,风险持续收敛。最新数据显示,截至7月末,净值型理财产品占比已超过80%;同业理财较峰值缩减96%;保本理财、不合规短期产品规模均较资管新规发布时下降超过98%。目前,已有29家理财公司(含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获批筹建,其中21家获批开业。
提前对流动性影响做出安排
关于管理责任,《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从四个方面强化主体责任。即: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
此外,《办法》还要求,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对流动性的可能影响,提前做出应对安排。
比如,认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董希淼认为,《办法》提出的措施和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正式公布后,将指导理财公司进一步重视并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理财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理财产品门槛降低,理财产品投资者大幅度增加,以个人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给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