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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围猎监管”、不得低价竞争,中介机构投行业务迎廉洁从业新规

第一财经 2021-09-24 20:40:13

作者:周楠    责编:钟强

突出“分类施策”。

为加强对注册制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的廉洁从业监管,证监会24日就《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加强投行项目股东穿透核查,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不得低价竞争以招揽业务等,均被提及。

例如,《意见》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在投行项目股东穿透等事项核查中,重点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严格禁止突击入股、“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违法违规“造富”行为。

在激励约束方面,其表示,证券公司不得将从业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业务包干等过度激励方式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在劳务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

证监会9月24日文件(资料来源:证监会官网)

整体来看,《意见》共计17条内容,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均纳入规制范围,并将证券发行承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具有投行业务特性的业务均纳入规制范围。主要涉及五大方面内容:

一是要求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沟通交往的规定,引导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对实践中一些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

对于“围猎监管”的行为,《意见》中提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沟通交往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监管审核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是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在投行项目股东穿透等事项核查中,重点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严格禁止突击入股、“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违法违规“造富”行为;

三是要求中介机构加强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隔离墙机制,切实防范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从事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要求中介机构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五是要求中介机构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资质条件和遴选流程,禁止利用聘请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突出“分类施策”。结合证券公司、会计师、律师等各主体的业务风险特征提出专门的监管要求。

例如,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行业务“三道防线”,充分发挥监督制衡作用,严格禁止 “结构化发行”、欺诈胁迫发行人“临时加价”等违法行为;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性原则,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严格履行执业程序,依法执行签字会计师和关键审计合伙人按期限轮换制度;要求律师事务所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分析意见,不得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协助当事人行贿,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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