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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 :证券公司收益互换新规点评

2021-12-06 11:58:51

作者:中信证券研究部    责编:张健

2021年12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制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在五方面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进行了再规范。此次新规整顿的重心在于“规范参与主体资质、防止监管套利、降低业务操作风险、加强监测监控”等方面。

2021年12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制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在五方面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进行了再规范。此次新规整顿的重心在于“规范参与主体资质、防止监管套利、降低业务操作风险、加强监测监控”长期看,有利于净化市场生态,利于业务向头部机构集中;短期看,有一年过渡期作为缓冲,预计对股票市场构成的影响有限。

▍2021年12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制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自2012年首次试点以来,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稳步发展,全行业收益互换名义本金规模已达数千亿,在满足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业务发展和投资者参与范围的扩大,原有制度规则已落后于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此,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证券业协会制定了收益互换新规,旨在推动证券公司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控水平,促进收益互换业务健康发展。新规涉主要内容:

明确交易商资质。规定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业务需具备场外期权交易商资质,当前拥有期权一级交易商的证券公司8家,二级交易商资质33家。

提高投资者标准。投资者需具备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真实需求,需满足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以产品参与收益互换的,应当为非结构化产品,穿透后的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如超过20%的,应当符合专业投资者标准。

标的及合约规范。收益互换业务标的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不得挂钩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或进入退市程序的股票,严禁通过挂钩标的变相投资于非标资产。不得挂钩场外衍生品,通过与其他衍生工具合约的嵌套、拆分、组合,变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划定四项行为禁区。禁止证券公司不当宣传或诱导不合格交易对手方参与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参与涉嫌利益冲突或者违法违规的互换交易;禁止证券公司为监管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禁止收益互换变相成为交易对手方交易通道。

给予一年过渡期安排。一年过渡期内,不得新增不符合新规要求的业务,存量不合规业务需整改;过度期满不得存续不合规业务。

规范与发展是衍生品业务永恒的主题。

此次新规整顿的重心在于“规范参与主体资质、防止监管套利、降低业务操作风险、加强监测监控”等方面。长期看,有利于净化市场生态,利于业务向头部机构集中;短期看,有一年过渡期作为缓冲,对股票市场构成的影响有限。

▍此外,上述需规范的业务多数存在于境内市场,新规未对跨境互换做出单独规定,我们认为以专业投资者和对冲基金为主的跨境收益互换业务受到的影响有限。

风险因素:

A股成交量大幅下滑,监管政策进一步收紧。

(作者为中信证券非银联席首席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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