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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薪酬与投资者利益绑定的“紧箍咒”进一步收紧。
4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以下简称《考核指引》)。与2025年5月证监会发布的《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相对照,《考核指引》继续围绕强化基金公司与基民利益绑定、健全公募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等核心,首次通过纳入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等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将对基金公司绩效考核要求更加细致化和量化。
较《行动方案》更细致、更严格
2025年5月7日,证监会印发《行动方案》,其中第5条、第8条对基金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了框架性要求。4月17日发布的《考核指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细致、更严格的要求。
例如在基金经理绩效薪酬的调整机制上,《行动方案》规定:“对三年以上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的基金经理,要求其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考核指引》对“明显下降”给出了明确标准,规定“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绩效薪酬降幅不得少于30%。”
对于《行动方案》中提到的“提高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跟投本公司管理产品的比例和锁定期要求”,《考核指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基金公司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应当分别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30%、40%购买本公司或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且持有期不得少于一年。前述各项比例均较现行规定提高了10个百分点。
在具体考核标准上,《考核指引》要求对高管考核时,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不低于50%;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不低于80%,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权重不低于30%。
此外,《考核指引》将薪酬递延支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要求递延支付金额不少于40%的人员范围从原先的高管、基金经理等延伸覆盖至董事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核心业务人员,进一步拉长激励约束周期。
多项“首次”,直指公募行业顽疾
《行动方案》第12条曾提到,要求“督促基金销售机构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加大对保有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但该条主要针对基金销售机构,并未直接对基金公司内部销售人员的考核作出规定。
《考核指引》则填补了这一空白。其中明确:“对负责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考核时,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这一条款直指公募行业长期存在的“重首发、轻持营”顽疾。过去基金销售人员的主要考核指标往往与新基金首发规模挂钩,诱导投资者“赎旧买新”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投资者在新基金成立后的实际盈利情况却不在考核之列。将投资者盈亏与销售薪酬直接挂钩,有望从根本上扭转销售行为导向。
在考核指标上,新规要求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首次将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等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纳入,并明确要求3年以上中长期指标在考核中的占比均不低于80%。
此外,新规首次将约束“向上延伸”至股东层面。其中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于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不佳、投资者亏损较大的,应当适当降低分红频率与分红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