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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放宽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主要内容涉及三方面,一是,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二是,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三是,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适用“先照后证”政策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规定,我国加入WTO组织5年后外资保险经纪机构的准入条件包括,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
2018年4月,银保监会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2019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12条新措施,其中涉及保险中介市场的相关措施包括“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以及“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近年来,保险业对外开放向纵深推进,外国银行保险在华机构数量稳步增长。截至今年上半年,境外保险机构在华共设立66家外资保险机构、85家代表处和17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1.94万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发布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除依据我国参加的相应国际协约外,还应当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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