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尚未结束,抗疫的各项措施还在持续加强,包括公布流调信息,也包括对密切接触者等群体进行隔离等。疫情期间,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难免会牺牲个人权益,但是,这些措施应该充分审慎,减少随意性,增强科学性,尽力维护好个人权益。
拿个人隐私来说,在流调信息公布方面,虽然现在“直呼其名”甚至公布身份证号码信息的情况已经不大存在,但过度暴露个人信息从而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仍然存在。15日,某地就公布了一个确诊患者的信息,其中包括性别、年龄,居住地的小区、楼号,也包括其工作单位等信息。虽然没有具体名字,但上述信息的指向是十分明确的,人们很容易就确定到具体人。可以想象,这位患者会面临怎样的巨大精神压力。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就依法查处了4起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散布他人隐私的案件,行政处罚5人。其中,王某将有关涉疫人员个人信息散布于其家庭微信群,导致相关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保障公民知情权,不能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知情权应当向隐私权“让路”。即使在疫情期间也应该同样如此。《民法典》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专门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为了防疫要求,公布一些个人信息是必要的,也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但前提是适度。比如,流调调报告中应该只包含感染者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比如这个人什么时候到过什么地方等,至于这个人是男人还是女人,多大年龄,在什么单位工作,大概都不需要公布出来。流调收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活动轨迹等,是为了控制疫情传播,在这个过程中,相关人员是“让渡”了自己的一些隐私权等权益的,这种“让渡”更需要得到切实保护。
另外要说的是,必须审慎采取隔离等措施。
随着春节将近,许多地方对隔离制订了更严厉的措施,存在层层加码的现象。动辄就是14天集中隔离,还有居家健康观察等。这其实表达了一个明确意思:故乡的家门不打开,你也别想着回来。
隔离就是最有效的“威慑”,要知道,即使提供了生活基本条件,有吃的,有网络,但隔离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不是因为疫情,限制人身自由是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的。为了防疫需要可以适当“从权”,但绝对不能随意,也不能为了所谓保一方安全加码制订地方性强化措施。在有的地方,严厉的措施看似是负责任,其实是不敢担责的体现。兹事体大,更需要一些地方特别审慎。
总之,疫情发生以来,我国采取了严格高效有力的防控措施,也是全球疫情防控最成功的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也积累了很多防控成功经验,但有的地方也出现了个人隐私保护力度不够、随意性措施屡见不鲜等情况,这都是今后防疫工作中需要加以克服的。抗疫是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权,这是大局;在抗疫的过程中充分尊重个人隐私权等权益,也是大局。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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