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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法推进金融稳定长效机制

2022-04-11 16:18:31

作者:明明    责编:张健

党的十九大以来,金融风险处置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金融稳定领域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统筹安排。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新上位法,草案从跨行业、跨部门的角度对金融稳定制度作出统筹安排,侧重于应对重大金融风险。《金融稳定法》草案从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三阶段明确了金融风险的工作要点以及各方职责。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由国务院规定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后续的灵活调整留出空间。明确建立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增强我国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能力水平。

为了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处置措施,落实处置资源,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积极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多方听取意见、充分凝聚共识,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融稳定法》草案)并于4月6日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进一步完善金融法治体系。

党的十九大以来,金融风险处置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金融稳定领域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统筹安排。《金融稳定法》是在全面总结我国金融风险处置实践,通盘考虑国际社会构建金融安全网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新上位法,草案从跨行业、跨部门的角度对金融稳定制度作出统筹安排,侧重于应对重大金融风险。

压实各方金融风险相关工作责任。

我国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而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往往需要跨部门统筹安排。《金融稳定法》的出台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更好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确定了金融委统筹指挥的关键作用。此外,《金融稳定法》草案对于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做出了更细致的分工,原则上被处置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依法履行风险处置、行业救助职责,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按阶段确定工作要点。

《金融稳定法》草案从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三阶段明确了金融风险的工作要点以及各方职责。事前防范阶段对股东和实控人实行严格的准入门槛,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等形成监管合力。事中化解阶段强调早期积极应对化解,金融机构承担主体责任,监管部门也要及时纠正。事后处置阶段的分工与各主体所承担的责任相对应。被处置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穷尽手段自救,在此基础之上,存保基金、行业保障基金、省级政府、央行、财政部门均需要提供对应的支持。

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相关安排。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由国务院规定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后续的灵活调整留出空间。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用于流动性支持。通过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资金资源的使用顺序,可以看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主要针对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情况,类似“最后一道防线”的定位。处置风险要先由金融机构自救纾困再采取外部救助的思路,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

影响展望:

对于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金融稳定法》压实了包括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在内的各方责任,为维护金融稳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引导。从草案内容来看,目前的制度安排并未有明显的收紧,更多是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提取重要经验并凝练为法律制度,因此对金融机构不会造成太大冲击。

对于金融市场而言,《金融稳定法》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提供了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完善处置配套制度安排,与司法程序保持衔接。

此外,明确建立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增强我国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能力水平。尤其是当前宏观经济挑战增加,房企违约风险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中小银行经营也面临较大的压力,《金融稳定法》以及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有助于各部门提前发现隐患,及早应对,降低市场风险。

(作者为中信证券首席FICC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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