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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法治化、数智化交管建设,提升应急交运能力︱法经兵言

2022-04-24 21:25:49 听新闻

作者:陈兵 ▪ 郭光坤    责编:任绍敏

此次抗击奥密克戎高速传播过程中,应急交通治理的重要性凸显。须坚持推动法治化、数智化交管能力建设,以纾解物资流转压力,防范与消解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中应急决策可能造成的次生风险。

4月7日,交通运输部召开物流保障协调工作机制会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卫健委等机制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会议研究部署了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

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应急交通治理体系仍在交通管制措施法治化及治理体系的全局化、一体化、系统性等方面存在瓶颈和障碍,地方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随意限制货运车辆和司乘人员通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易导致应急决策次生风险的发生与激化。

为此,须坚持推动法治化、数智化交管能力建设,以纾解物资流转压力,防范与消解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中应急决策可能造成的次生风险,根据疫情形势变化,精准优化交通管控措施,确保货运物流安全畅通,以系统观念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疫情防控应急交通治理的难点与痛点

当前,上海疫情还在高位运行,形势严峻,3月以来疫情在全国多地散点暴发,地方疫情防控措施不断升级,多地交通运输受到影响,货运物流不畅,生活生产物资供应受到影响。交通运输的“一断三不断”原则(“一断”是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三不断”,就是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通道不断)在部分地区已经演变成“一断皆断”,这一现象凸显了部分地方政府的应急交通治理能力亟待加强。同时,如何推动法治化、数智化交管能力建设亦是推进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急需回应的重要命题。

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境下,一旦出现零星散发病例,各地政府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常会相继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以阻断疫情传播,交通管制措施常常为疫情防控争取到宝贵时间,起到显著效果。然而,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硬核”交通管制措施却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防疫所需必要限度,反而造成要素循环停滞,滞后了必要生产生活物资流动,反而引发了次生灾害。

部分地方政府擅自决定封闭境内高速收费站,阻断省级干线公路,限制了往来应急物资运送车辆的通行,不仅对疫情期间防疫物资运输造成障碍,更对疫情后期复工复产工作的推进形成阻碍,未能有效统筹好疫情防控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工作。诸如此类交通管制措施呈现出“一刀切”的特点,虽是特殊时期的权宜之举,却忽视了应急交通治理当中的法治底线,未能充分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防疫理念,忽略了依法行政的比例原则,更有突破法律法规授权的超越职权行为的产生。

针对此类硬隔离交通管制措施,交通运输部、国务院曾多次发文,要求全力保障货运物流。4月14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关于全力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指出,要统筹疫情防控和货运物流保通保畅,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精准施策,着力细化实化举措,持续加强跟踪督导,全力打通运输堵点,切实保障货运物流畅通高效,切实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当应急交通治理再次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考验,现有法律规范未能充分发挥规制作用。同时,国内防控需求加之境外输入考验要求全局化应急交通治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行政行为碎片化、部门主义、地方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治理能力的弱化,抗“疫”战线不断拉长对持续防疫、根据形势变化调整防疫策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临时性政策和决定具有空间、时间上的局限性,导致应急治理渠道不通畅,限制了治理效果,目前急需因应完善应急交通治理体系。

着力提升应急交通治理的关键抓手

着力提升应急交通治理需要把握好两条主线:一方面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在法治轨道上完善集中统一高效的应急交通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另一方面应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关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以及辅助应急交通治理实施的软件系统,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创新数智化应急交通治理方式方法,以此为抓手统筹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在阻断病毒传播的过程中,确保货运物流安全畅通,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

1.完善应急交通治理法治体系。

应急交通治理路径优化的首要任务是充实法律制度供给,形成系统化应急交通治理法制体系。

首先,加快应急交通治理专门立法的修改、废止及补充,优化各位阶立法之间的衔接适用。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顶层立法着手梳理,完善其中与当前应急交通治理要求不相符的部分。结合本次疫情防控中应急交通治理经验,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等专门立法进行全面审查,尤其注意法律责任的归责主体随近年来机构改革的变更。横向比对突发事件相关立法中应急交通治理的相关内容,消除相抵触、相矛盾的法律规范,使各项专门立法能够达到相互补充、指引清晰的效果,切实增强立法的适用性。还需在其中补充对数智化技术的使用方法及规范体系的相关规定,从立法层面将治理技术的提升纳入治理体系。

其次,督促各地方尽快出台配套应急交通治理法规规章等,着重关注在基层自治组织立法中增加应急交通治理内容,尤其强化农村地区的村民集体自治规范,充分明晰以人民为本的法治底线思维,对应急交通治理中采取的管制措施设定限度,在法治理念的引导下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治理作用。

最后,加快综合应急交通法规体系的完善,建立能够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各类交通运输相关法治问题的应急交通治理模式。此前国家层面已经意识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对实现交通强国建设目标的重要作用,此次疫情发生再次提示加速建成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的紧迫性。综合应急交通法规体系需把握交通运输领域“龙头法”的推进,同时兼顾对各运输领域法律及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最终形成应急交通治理的制度合力。

2.创新数智化应急交通治理方式方法。

应急交通治理的方式方法亟待更新,需要以科学技术促进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尤其是伴随着数字全球化以及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数智化应用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和国家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关键技术,在本次疫情防控中,其已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资源调配、防控救治等方面充分展现了数智化治理的优越性。

交通运输行业作为天然的大数据应用行业,拥有来源广泛、种类繁多、规模庞大的数据资源,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数据要素的应用价值,重塑应急交通治理模式,提升应急交通治理的科学决策性以及社会服务性,推进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实现交通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故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应急交通数智化治理能力建设。

第一,构建数字智慧化的应急交通治理体系。“数字智慧化”是数智化的基石,通过在大数据中融入智慧算法,使数据要素价值得到充分释放,激活数据要素生命力与创造力,实现应急交通治理的数字智慧化。为此,一方面依据《数据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紧研究制定交通运输数据分类分级、数据脱敏、数据溯源以及数据标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以最大限度规范交通治理主体在交通运输中获取数据要素的实用价值;另一方面应建立应急交通治理数据采集、传输、交换共享以及安全保护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以规范交通治理主体的相关数据行为,着力提升交通数据算法应用的规范性、体系性、实效性,为深入推进数字智慧化的应急交通治理奠定制度基础。

第二,推进智慧数字化的应急交通治理建设。“智慧数字化”是运用数字技术赋能人工治理,是从“人工”到“智能”的提升,以此实现应急交通治理的智能化与数字化。为此,首先需要构建起覆盖全部运输方式、多级行业管理的综合交通运输数据要素目录,完善目录采集、更新和发布机制,以有效统合综合交通运输行业的总体数据资源。其次,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据为基点,升级完善现有的交通数据要素共享平台,建立综合交通政务数据共享机制,推进数字信息基础设施与应急交通治理的一体化建设。

第三,筑牢数智化应急交通治理的数据安全屏障。数据要素是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数据安全是数智化应急交通治理的基石。要构建交通运输系统的数据安全保护规范,规范交通治理主体的数据行为,全面识别梳理交通运输领域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关键数据,加强交通重要数据保护,对交通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时,还要加强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保护,以避免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外泄。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数据安全推进应急交通治理,以数智化治理保障数据安全。

在此次抗击奥密克戎高速传播过程中,应急交通治理的重要性凸显,然而,其中暴露的系列问题需予以充分重视,相关交管措施的实施应置于法治框架下依托数智化思维与技术,科学评估、严谨权衡,将次生风险降到最低,不断完善全局性、一体化的应急交通治理的法治化、数智化方式方法。

(陈兵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郭光坤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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