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21日至24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提请审议。
二次审议稿在五个方面做了主要修改: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为本法的执法部门;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完善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程序;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具体要求等。
作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的修改具有市场塑形意义。反垄断法已运行了14年,这期间,经济社会变化巨大,新情况、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作为以成文法为立法传统的国家,我国必须推动法律修改,提高成文法规对经济社会的敏感适应能力。
结合一二审草案内容变化看,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在制度上有以下几大亮点:一是引入“安全港”制度或豁免制度,一是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是设置“停钟”制度及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监管等。
鉴于垄断是一种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反垄断法主要围绕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等四个层面展开。这次修法,立法机构将精力集中在规制垄断行为:如引进和完善“安全港”制度,对垄断协议进行规制;又如通过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产业政策和行政垄断提供风险缓释的制度安排,为我国产业政策向竞争性政策转型提供内驱力;又如引入“停钟”制度及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规范经营者集中的认定,如二选一、滥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和可变利益实体(VIE)的协议控制等,排除和限制竞争等。
这次修法还有一个值得肯定的现象是在机制设计上引入边际分析,以提高法律威慑力。反垄断法担负着营造公平自由竞争的使命,法律最有效的规制力并非是执行,而是为市场主体提供可信威慑,也就是法律制定的处罚,要让市场主体认为是可信任的,即市场主体一旦触法,执法部门能迅速发现,并及时处罚,抬高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成本。
二审稿“安全港”制度只对纵向垄断协议适用,就是通过压缩范围,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因为横向垄断协议,如价格卡特尔等,一般属于隐秘协议,很多时候发现违法行为需要深喉或策反内部人,其发现成本要高于纵向垄断协议,而且横向垄断协议的评价标准等带有明显的事后评价特征。
“停钟”制度和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制度等,也旨在通过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法律的可信威慑。如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核期限的“停钟”制度,具有节约反垄断执法资源,寻求社会和解等作用。
显然,立法的成本边际分析,就是在执法的边际成本与反垄断对市场的竞争性边际改善收益之间寻找平衡,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等。
此外,这次修法还值得称赞的是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行政垄断往往与产业政策等密切联系,这次修法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对行政性垄断现象提供事前审查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法规和政策出台,从而使反垄断法能对行政性垄断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规制。
总之,反垄断法最核心诉求就是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自由的竞争场景,向一切妨碍公平自由竞争的行为发出最后通牒。我们期待正在进行二审的反垄断法(修正案)能尽快提审出最大公约数,为反垄断法(修正案)顺利进入三审,乃至正式实施排除障碍。
为惩治不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有法可依的评判标准,这是善治的第一步;要真正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需真正让法律的真实规范成为人们市场活动的行为准则。
反垄断执法仍聚焦于医药行业所在的“垄断多发领域”以及“民生重点领域”。
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是解决当前经济发展矛盾的关键举措。
企业的市场竞争无可厚非,但价值为先、质量为王、创新协同才是市场竞争的正道。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大汽车行业“内卷式”竞争整治力度,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强产品一致性抽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