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A股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23456件!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案件连年增长,证券类占一半以上

第一财经 2022-06-27 18:21:19

作者:齐琦    责编:杜卿卿

追首恶,打帮凶

上海金融法院于6月27日公布了2018~2021年案件审判情况。

具体看来,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3456件,同期审结各类金融案件22033件。收案类型涉及金融各领域,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2003件,占总收案量的51.17%,其次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分别占总收案量的10.63%、7.29%。

 

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方面表示,为建设具有更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加大了对具有规则创设意义案件的审理力度。

例如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案件、首例涉债券市场维好协议案件、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责任案件、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贷款机构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案件等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

在积极行使涉外金融案件管辖权方面,上海金融法院明确上海金融法院对跨境证券纠纷以及涉科创板等新类型金融纠纷的管辖权,让更多具有示范意义的跨境金融交易纠纷进入我国司法程序。并对涉外金融审判机制进行优化。

收案数量连年增长

具体看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收案数量连年增长。

在受理的23456起案件中,2018年~2021年分别收案1737件、6090件、6483件、9146件。在同期审结的22033起案件中结案数量亦持续两年增长,其中一审案件13565件,二审案件5482件,首次执行案件2092件,执行异议案件334件,执行复议案件29件,其他案件531件。

从所涉金融行业来看,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全部金融案件中,证券业案件数量占比较大,共计12475件,占总收案量的53.18%;其次是银行业案件共4851件,占总收案量的20.68%;保险业案件共975件,占总收案量的4.16%;其他金融行业案件5155件,主要涉及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追偿权纠纷等,占总收案量的21.98%。

 

 

从收案总标的额来看,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含执行类案件的收案总标的额为6535.38亿元(不含执行类案件的收案标的额为4328.51亿元),其中银行业案件标的额占比较大,共计2415.2亿元,占总标的额的55.80%;证券业案件标的额为587.23亿元,占总标的额的13.57%;保险业案件标的额为30.33亿元,占总标的额的0.70%;其他案件标的额约为1295.75亿元,占总标的额的29.93%。

此外,上海金融法院同期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85件,占总收案量的1.2%。同期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31件,收结比为81.05%。

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逐年递增

近三年来证券虚假陈述群体性纠纷逐年增幅明显。且随着代表人诉讼、示范判决机制等集体诉讼制度常态化推进,投资者一方起诉人数、诉请总金额将呈不断攀升趋势。

据上海金融法院统计分析,出于增强被告整体赔偿能力的考虑,投资者追加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被告已成为常态,同时受新司法解释“打帮凶”理念的影响,该类案件涉诉主体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涉诉领域亦逐渐从主板市场扩展至新三板市场、债券市场、证券资管类产品等,案件情况更加复杂。

其次是资管类案件因多层嵌套、刚性兑付及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等原因仍争议频发。

由于资管新规过渡期正式结束,通道业务在资管行业总规模中仍占有一定比例,造成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清、收益分配无法完全匹配以及通道业务合同直接被认定无效等法律风险。

部分案件中,投资者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或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直接以底层资产用资人或管理人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引发关于案件主管、管辖以及原告诉讼资格等诸多争议。

涉适当性义务纠纷主要成因包括销售者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代替投资者填写评估问卷,投资者实际购买不适当的投资产品,代销产品的销售人员无资质等。部分资管机构的合规风控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为规避“去刚兑”的监管要求,实践中资管业务的保底安排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特点,此种交易结构是否属于变相刚性兑付引发较大争议。

此外,私募基金退出清算环节纠纷占比较大,易导致风险积聚。

近年来私募类案件纠纷多发生于退出环节。上海金融法院分析称,从受理的私募基金案件数据反映出私募市场监管对私募基金的清算退出缺少规制,也缺少配套的私募资产评估规范和退出市场平台,退出清算环节行业运作不规范情况突出。

而在退出条件是否成就、管理人怠于清算或客观上难以清算时责任如何分配、投资者直接向投资标的主张权利是否于法有据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因此,加强纠纷源头治理,规范私募市场发展,需细化合同条款内容,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的清算退出环节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救济措施。

此外,银行业金融借款类案件持续增长。

其中增信担保措施多样,其性质及效力认定仍是该类案件的审理焦点;融资租赁不规范经营行为增多,纠纷增长较快,案件争议集中在服务费收取不规范及可否抵扣本金等方面;票据融资形式愈加灵活,票据纠纷中电子票据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冲突有待协调;平台类融资监管收紧,群体性案件增多,刑民交叉问题突出。

保险业中,车辆财产保险纠纷占比较高;涉企业雇主责任险案件增多;免责条款性质认定及效力争议较多。

举报
第一财经广告合作,请点击这里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著作权归第一财经所有。未经第一财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

文章作者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