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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金控:《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第一财经 2022-09-23 18:17:57

作者:未来金融    责编:张健

《办法》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四十八条,首次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提供了全面化、规范化的指导与依据。

2022年8月30日,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四十八条,首次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提供了全面化、规范化的指导与依据。

从关联交易监管历史上来看,主要是银保监会、交易所、财政部等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银行、保险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关联交易专项办法进行相关约束,而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相关规定主要散落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金〔2009〕第89号)等监管文件中。本次人民银行发布的《办法》与之前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以下简称“1号令”)在关联交易管理的基本概念及监管思路上是一脉相承的,除了再次强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管理外,也在关联交易管理范围、管理职责、限额管理、禁止要求、报告披露、信息系统等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办法》也明确规定过渡期为一年,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稳妥有序落实本办法有关要求,确保过渡期满关联交易管理合规。毕马威从管理范围及特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内部管理要求、数字化建设四个方面对《办法》作进一步解读和分析。

一、管理范围及特点

一是强调压实金融控股公司主体管理责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不但要开展本级关联交易管理,还需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满足相应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定;不但要对集团内部交易分析评估、统筹管理,还要从跨行业、跨机构视角,对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收集汇总、监测分析和评估预警,以促进金融控股集团规范运作和稳健经营。《办法》第四条也明确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强化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提升集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并在后续章节中就金融控股公司对集团整体、附属机构的管理责任提出详细要求。

表1:金控公司管理责任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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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强调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的伞形监

《办法》第四条中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管理、报告和披露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附属机构是金融机构的,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管理、报告和披露还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这也就意味着金融控股集团中的附属机构不但需满足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要求,还需依据自身情况建立多口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这对于附属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公司而言,管理挑战较大。例如,某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A为内地、香港两地上市的银行或保险机构,那么该附属公司A需要同时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内地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和财政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

三是重视监管信息共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监管,及时共享相关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在必要时依据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在关联交易监管要求方面,这是监管机构首次明确提出建立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这种逐步差异化、科技化的监管措施不但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特点,也对金融控股公司及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合规达标提出更高要求。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

1、关联方管

《办法》中对于关联方的定义及基本概念与1号令基本相同,但关联方类型的划分略有不同。与常见的“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不同,《办法》从关联关系属性出发,将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方分为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附属机构、金控穿透认定关联方、监管穿透认定关联方。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对于关联方情况的报送时效和报送要求相较1号令要求更高:

1)《办法》中对董监高、具有投融资决策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报送其关联方信息的要求分别是任职资格备案时、任职之日起10个工作日;而1号令的要求均为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除报送关联方情况外,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还应提交不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2、关联交易分

《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分类按照不同维度进行区分和说明,具体如下:

1)按管理目标,分为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

2)按交易主体,分为公司本级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

3)按交易类型,分为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其他类。

图1 按关联交易主体、管理目标划分

表2:关联交易类型对比图

3、重大关联交

《办法》中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均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占比和交易金额两个角度出发,这一点与保险机构类似;而区分单笔和累计达到重大的标准、以及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的思路又和银行机构类似,但就重大关联交易的绝对金额而言,金融控股公司比银行保险机构都要大得多。

表3: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对比图

4、限额管

不同于其他已发布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办法》首次提出了自主设置交易限额的限额管理方式,且需将限额报送至监管机构,并说明限额的合理性。

图2 关联交易限额管理

这一监管要求,一方面赋予了金融控股公司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另一方面也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能力提出挑战,需要金融控股公司切实承担起集团内关联交易整体管理职责,明确本级及附属机构管理标准,清晰地了解和掌握监管重点、本级及各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频发的业务条线、机构、区域等相关特点。

5、禁止类管理

《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及附属机构提出了十条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内部交易、交易公允性、向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不得通过复杂的交易安排或隐性手法输送利益。

6、信息披露

《办法》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逐笔报告和定期报告作出了明确要求,报告内容更加全面多样。

1)逐笔报告要求相较于其他监管机构更全面,首次提出了穿透的交易架构图、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关联交易的风险提示,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公允性和风险管控水平。

2)定期报告要求相较于其他监管机构更多样,对监管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整体情况时需包含“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交易类型、交易金额、限额管理情况、交易评估、分析评估报告”。对内,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除了审批关联交易年度评估报告外,还需就金控公司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专项报告。

三、内部管理要求

《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治理架构、信息档案、信息系统、审计工作、内部问题等方面明确提出了相应管理要求,督促指导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配套机制,其中:

1)要求建立完善的治理架构。《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关联交易牵头管理(需设专岗)各自的职责,并特别地强调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管理责任,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承担指导监督责任。

2)重视交易的全流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需在制度中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控措施,按照交易本身的发展脉络,尽量前移关联交易管理关口。

3)清晰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责任。金融控股公司除了不断完善本级关联交易管理之外,还要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起到指导督促、持续监测分析的作用,及时、充分地掌握集团内外关联交易定性、定量信息及风险轮廓。

数字化建设

随着监管环境不断趋严、金融机构业务复杂度日益上升,不断提升金融科技力量,并以此为契机推进整个关联交易管理体系向精细化、全面化、数字化转型是众多金融机构的必经之路,也是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年过渡期中需要提上日程的重要事项。时间紧、任务重,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更是庞大而繁杂的关联交易体系建设、优化等一系列工作,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迅速结合自身数字化转型的进程和安排,组织专业力量或借助外部咨询公司的成熟经验开展相关工作,并在推进关联交易基础设施建设之前重点厘清本级及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整体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1)本级与附属机构之间的管理边界和责任

2)集团内、外交易的管理原则与标准

3)各层级间的职责分工,例如:关联交易委员会、办公室、牵头部门及其他各部门间的管理边界

4)关联方的组成及认定标准,例如:识别规则、收集、审批、名单认定的路径

5)关联交易管理覆盖的关键业务,及其差异化管控策略

6)关联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流程及要求

7)关联交易公允性、必要性、合规性审查要求及方式

8)关联交易限额管理、禁止性行为管理

9)报告报表的报送及信息披露

【本文作者】

李斌 毕马威中国金融业治理、合规与风险咨询服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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