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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卡之后,场所码也相继“离场”,个人“打卡”信息如何消除?

第一财经 2022-12-13 13:48:21

作者:金叶子    责编:杨志

场所码的技术路径较为简单,原理是将健康码和通讯位置信息绑定起来的,是在已有健康码信息上的延伸处理。对于个人信息,是谁收集开发就由谁处理的原则。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曾经用来帮助疫情防控的各种技术手段和工具相继退场。

“新十条”落地不久后,多省份相继取消查验健康码、场所码。在此前的疫情防控中,场所码的使用对快速开展流调、精准排查发挥了不小作用,在场所发生疫情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密接者的扫码记录,快速关联到其他扫描过该“场所码”的人员。这也意味着,相比只显示到达城市的行程卡,场所码包含更多个人信息,形成“打卡”地图。

对于这些涉及敏感信息的“打卡”数据,相关法律条文有何规定?民众如何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依据法律定期销毁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都有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对于没有匿名化处理的个人信息,国家乃至地方各地已有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总则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第七条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各地在推行场所码信息时也完善了相关规则。

数字经济发达率先使用健康码、场所码的杭州,此前就成立了杭州市疫情防控办场所码专班。据杭州市公安局参与开发场所码的一位工作人员此前对媒体介绍,杭州“场所码”最早在一些宾馆、酒店等场所试点应用,这正是借鉴了警方在“智慧治安”信息化项目方面的部分思路。“场所码其实是将地址信息和人员身份信息关联起来,每个地点就像我们每个人在社交网站上的ID一样,都有自己的一个 ‘ID’信息, ‘我从哪里来,去了哪’,通过这个ID,可以知道。”

而这类用来防疫使用的数据,在2020年8月1日正式施行《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也被明确:重申数据采集的合法、必要、正当三原则;对强制采集生物信息等内容作了规范。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有提供处置突发事件相关数据的责任;同时,要求突发事件应对结束后,应当采取封存或销毁数据等安全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一位通信界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场所码的技术路径较为简单,原理是将健康码和通讯位置信息绑定起来的,是在已有健康码信息上的延伸处理。对于个人信息,是谁收集开发就由谁处理的原则。比如,随着13日行程卡的下线,运营商就宣布删除了用户数据。“关于个人隐私数据是有法律规定的,各信息处理方也都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泄露也是违法的。另外,这类数据属于详单数据,一般在存储空间不够时候,都会被定期清除,数据库也存放不了那么多的数据。比如,我们所有通话详单记录、上网流量记录一般运营商保存一年左右会被全部清除。”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数字与移动治理实验室主任郑磊也告诉记者,场所码的采集目的是为了流调,这些信息都具有时效性,一些城市的场所码信息就严格遵守了定期销毁规定,因为不管是从法律规定来说还是前期为了防疫目的来看,过了一定期限后信息都失去意义。

民众应该如何保护隐私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5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4.4%。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以手机APP为例,一项调查发现,77.8%的用户在安装App时“很少或从未”阅读过隐私协议,在被调查的150款App中,近三成App存在制造障碍、刻意隐藏和诱导用户略过隐私协议的行为,受访对象对于隐私协议的认可程度处于较低水平。

“国家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已比较完善,但是在此前疫情防控的基层执行中,一些执行者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欠缺,就会造成信息泄露和传播的风险。”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说,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泄漏也会让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有机可乘,因此民众也一定要提升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而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 民众也有维权的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上海交大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渊告诉记者,所以个人信息处理者也可以采取更为透明的方式,来解释数据如何删除、删除了哪些数据,匿名化处理后储存了那些。“如果民众又进一步需求,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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