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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声诉涉及强制加班,万兴科技回应:员工未提交加班申请

第一财经 2023-04-17 16:43:06

作者:李娜     责编:彭海斌

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工作时间,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近日,博主“达文西的旅行”在B站等社交媒体发布多个视频称,上市公司万兴科技(300624.SZ)在他在职期间,强制加班,视频发布后,引起网友关注,目前在B站总播放量达130万。

对于上述员工发布的视频内容,万兴科技向第一财经记者提供的说明材料显示,经公司查核,蔡某(达文西)在职期间未曾提交任何加班申请,因此公司无法向其支付加班费。

公开资料显示,万兴科技主要从事视频创意、AIGC应用、绘图创意等创意软件产品与服务的设计、研发、销售和运营。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2018年在深交所上市。受AIGC概念影响,万兴科技股价在今年前四个月涨幅达到185%。

截至4月17日收盘,万兴科技报82元每股,跌2.26%。

上市公司员工称被强制加班

在B站上化名为达文西的蔡某,曾是上市公司万兴科技的音频资源供应部总监。

4月10日,达文西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记录自己前往万兴科技的“讨薪”过程。在该视频中,他向万兴科技董事长吴太兵提出周末加班是否合法的问题。吴太兵回应达文西“你去劳动仲裁,他会告诉你是不是合法”,并表示自己从来没要求过员工周末加班。

这条标题为“文西冒风险整顿职场”的视频发布后,在B站上的最新播放量达40.8万。

“我在去年6月22日入职到去年12月22日离职,刚好六个月的时间,掰着手指头可以数出来,不用加班的时间不到五天。”达文西4月16日接受第一财经对记者表示,在加班的时候,每天下班的时候多在晚上10点之后,甚至是零点。

“加班总时长达198个小时,这是我有打车记录的时间,还有一些没有被记录的。”达文西对记者说。

对于达文西所述内容,万兴科技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表示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员工因工作需要可提交加班申请,经公司批准通过后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万兴科技表示,关于网传相关视频,公司初步判定是蔡姓员工发布。蔡某于2022年6月22日入职本公司,在三个月试用期到期前,因试用期业绩严重不达标,蔡某向公司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在试用期内,蔡某因工作过程存在多次严重违规情形,经其书面确认,公司给予其“公开批评”处分。2022年12月2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蔡某主动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蔡某申请离职和工作交接的全过程,公司与蔡某均未出现任何分歧,且蔡某至今也未提请任何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

情况说明中提到,2023年2月11日,蔡某开始向公司索要加班费。公司依法依规经营,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倡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然而,蔡某还不断通过到公司静坐、微信威胁、发布视频等方式与公司反复纠缠,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顾问协议,公司对此表示严正拒绝。

关于本次事件的具体情况,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万兴科技表示将积极配合并保持关注跟进。

律师: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达文西对记者表示,目前仍未与万兴科技就加班费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沟通。

对于万兴科技提到的“试用期业绩严重不达标”、“离职时未出现任何分歧”,达文西表示,在绩效排名中有A、B、C等多个级别,他没有拿过C和D,绩效多是A与B,并不是情况说明中提到的严重不达标。

“另外在转正前,公司提出转签顾问合同,于是与万兴科技签订了离职合同,但是后面他们说没有盖章,不算。”达文西说。

对此,万兴科技表示,成立20年来,该公司严格守法,诚信经营,从未拖欠员工薪资。

公开资料显示,万兴科技主要从事视频创意、绘图创意、文档创意、实用工具类软件产品与服务的设计、研发、销售和运营。公司所属行业为软件行业。

2022年财报显示,上述公司去年实现营业收入11.80亿元,净利润4125.52万元,同比增长47.73%。该公司在今年第一季度实现营收3.55亿元,同比增长35%;实现净利润2085.58万元,同比增长686%。

值得注意的是,万兴科技(300624.SZ)4月17日发布公告称,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太兵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进展情况的告知函》,股份累计变动超过1%,合计持有股份比例由36.67%降至33.78%,减持约289万股。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对记者表示,用人单位通常都会制定关于加班的管理制度,一般都会要求员工事前申请或者是事后去补申请,经过审批通过的情况下属于加班.

赵占领表示,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有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小时)和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具体限制,如果说强迫员工加班,或者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加班时长上限,则属于违法用工行为,只要有证据,劳动者完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去进行举报。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也对记者表示,如果用人单位采取各种隐形手段强制员工加班,已经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试用期的设立,是为了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了解的机会,同为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员工在加班的相关权益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并无区别。”刘凯对记者表示,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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