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推进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关键在于处理好数据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保护数据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相关方的数据权利。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求“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这为今后一段时期,推进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即淡化数据所有权(为谁所有),细化数据使用权(归谁所用),也为当下正在推动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开辟了全新探索空间,可谓意义重大。
淡化数据所有权并非治本之策:
从短期来看,搁置所有权争议、共同使用权开发,较符合改革实践,有利于数据流通利用。但从长期来看,数据产权结构是不完整的,缺少对数据所有者诉求主张的权利保障,不利于更好地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决定了数据的复杂性,数据所有权很复杂、难界定、有争议成为普遍共识,当前采取搁置所有权争议做法,实属务实之举,但也不是不可触碰之处。
当前,数据权属难定、各界茫然,仅靠“小打小闹、修修补补”难破解,要把握数据特性及其价值运动规律,靠“吃改革饭、走开放路”,用结构性改革破解结构性难题。
因此,构建适应数据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数据所有制”是彻底解决“数据所有权”难题的根本破题之道。
辩证把握数据所有权与数据所有制的关系:
数据所有权是由数据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因此,要想解决数据所有权问题,必须从数据所有制下手。“数据生产关系”处于我国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运行层次,其重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数据所有制要适应数据生产力发展要求。数据所有制是数据生产关系的核心,数据归谁所有,由谁支配,不仅决定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而且决定着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这就要求数据所有制适应共享开放、协同共生、数实融合的数据生产力发展。
创立数据共有权才是治本之策:
大数据是大家的数据,各类组织和个人是数据的产生者、处理者、交换者和消费者。正因为数据要素的复杂性、运动性和非排他性,才使得各类组织和个人有机会,以“主人翁”身份参与到数据价值创造、价值交换和价值实现的运动过程中,这正是土地、资本、技术等其它生产要素所不具备的。
1. 探索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数据生产关系”,就是让人民真正掌握数据生产资料,创造属于人民的数据价值,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提升人民对数据财富的获得感,解放和发展数据生产力,促进共享开放、协同共生、数实融合发展。
2.探索 “数据共同所有制”是数据生产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即:
一次分配。强化对数据处理者基于价值创造的激励导向,扩大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渠道,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着重保护各参与方的劳动收益,促进劳动者的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推动数据资产入表,共享共用数据要素发展成果。
再分配。在保护个人隐私和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可探索从法律意义上赋予各类组织和个人“数据共有权利”,鼓励其以互惠利他方式,允许与其相关的数据参与价值创造,由政府通过税收减免、社会保障支出等再分配兑现其数据收益。
创立“两权分离”与“三权分置”相结合的中国式数据产权结构:
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秉持数据发展主义,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数据生产关系,探索建立中国式数据共有制,创立数据共有权与数据用益权“两权分离”的数据产权结构。
将数据用益权细分成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并健全“三权结构性分置”运行机制。按“先法定后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原则,支持依法登记、商事民事合同约定、行政协议约定等多元化确权方式。
从数据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关键环节着手,坚持“价值共创、责任共担、利益均衡”数据共同体理念,调整和完善数据所有者、生产者、处理者、中介服务者、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
(作者傅建平为广东数字政府研究院副院长)
到2026年底,数据要素应用场景广度和深度大幅拓展,在经济发展领域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得到显现。这都离不开数据确权、数据定价、数据交易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数据要素价值发挥不充分以及交易市场存在不愿交易、不敢交易、不便交易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数据权属不清晰、数据安全合规有风险、数据有关的标准不统一、数据资源信息获取难。
“在数字时代,技术力量的事先保护比国家权力更加低成本、高效率。”
我国数据安全治理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引入境外数据商后,数据跨境流动的风险将直线上升,如处理不好可能威胁个人信息安全、企业数据权益与国家数据主权。
推进数据要素化一项极具开创性、挑战性和探索性的战略任务,必须要“吃改革饭、走开放路”,关键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