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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a生成短视频是否能构成作品?需以法治发展回应技术创新︱法经兵言

第一财经 2024-02-26 21:34:57 听新闻

作者:陈兵 ▪ 赵青    责编:任绍敏

Sora已来,在负面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当探讨如何发挥其积极作用,这就离不开对Sora生成短视频的相关权益保护。

根据OpenAI的官方介绍,Sora是一个AI模型,可以从文本指令中创建逼真且富有想象力的场景。例如输入提示文本:“一位时尚的女人走在东京的街道上,街道上到处都是温暖的发光霓虹灯和动画城市标志。她身穿黑色皮夹克、红色长裙、黑色靴子,背着一个黑色钱包。她戴着墨镜,涂着红色口红。她自信而随意地走路。街道潮湿而反光,营造出五颜六色的灯光的镜面效果。许多行人四处走动”,Sora即可实现“从文本创建视频”。Sora在保持视觉质量并遵守用户提示的同时,可以生成长达一分钟的视频。

“从文本创建视频”技术一旦得到应用和普及,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视频创作门槛,使更多人的创作梦得以成真,有利于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繁荣;另一方面,也会带来技术滥用风险,造成虚假视频泛滥。基于此,OpenAI也在与专家团队合作进行对抗性测试,采取安全方法拒绝那些请求极端暴力、色情内容、名人肖像或他人IP的提示。

Sora已来,在负面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当探讨如何发挥其积极作用,这就离不开对Sora生成短视频的相关权益保护。只有正视创新的风险,并有效激励和保护创新,才能更好地实现创新。

一分钟短视频有可能构成“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短视频显然符合“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

那么一分钟的短视频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呢?《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短视频是否能构成“作品”,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在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诉某在线网络技术(北京)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了如下阐释:“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客观而言,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尽管涉案短视频仅有13秒,但因其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带给观众精神享受,同样被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由此可知,时长一分钟的短视频也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内容能否构成“作品”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诉北京某科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司法回应。

该案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若在现行法律的权利保护体系内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予以充分保护,则不宜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故一审法院认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

就软件(该案中为威科先行库)智能生成分析报告的署名问题,该案一审法院提出,无论是软件研发者(所有者)还是使用者,非创作者都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应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诚实信用和有利于文化传播的角度出发,在分析报告中添加生成软件的标识,标明系软件自动生成。

但是,该案一审法院也提出计算机软件(威科先行库)智能生成的分析报告虽然不构成作品,但不意味着其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被公众自由使用。应当激励软件使用者的使用和传播行为,将分析报告的相关权益赋予其享有,否则软件的使用者将逐渐减少,使用者也不愿进一步传播分析报告,最终不利于文化传播和价值发挥。软件使用者虽然不能以作者的身份在分析报告上署名,但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软件使用者可以采用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

面对Sora抱持审慎的开放

在上述“京某律师事务所诉北京某科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虽然表达了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的立场,但也不能忽视该案的特殊性。该案是就“威科先行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作出的分析与判断。从该案所描述的分析报告生成过程来看,选定相应关键词,使用“可视化”功能即可自动生成分析报告。

而Sora短视频的生成相较威科先行库分析报告的生成来说,更能体现使用者的表达欲望和思路,Sora生成的短视频是遵循使用者所给出的提示的,提示的遣词造句本身就可能是千人千面、独具特色的。使用者利用Sora将自己富有创意的提示信息生成为视频形式,是否能够理解为自然人利用智能辅助工具创作了一个作品,从而取得该生成视频的著作权呢?技术的创新发展,需要持续发展的法治来给予回应。

(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赵青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博士后、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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