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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看待苹果在美欧遭遇反垄断︱法经兵言

第一财经 2024-04-08 22:24:02 听新闻

作者:陈兵 ▪ 陈佳颖    责编:任绍敏

在面对外部压力和挑战的情况下,中国应该理性看待苹果公司在欧盟和美国的反垄断境遇,采取一种包容审慎的态度,坚持反垄断监管常态化。

3月21日,美国司法部联合15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向新泽西州联邦法院提交了一份起诉书,对苹果非法垄断智能手机市场的行为提起了反垄断诉讼。美国司法部在诉讼中称,苹果iPhone生态系统处于垄断地位,该公司以消费者、开发商和竞争对手的利益为代价,获得“天文数字般的市值”。这是司法部14年来第三次以违反反垄断法为由对苹果提起诉讼。

苹果遭遇反垄断

此次诉讼直接针对苹果“围墙花园”商业模式的核心,即建立一套以App Store为中心的生态系统,不仅通过不兼容竞争对手的产品来防止消费者转向竞争对手,还通过商业合同以及技术手段将第三方开发者限定在苹果的生态之中。美国司法部指控,苹果公司在智能手机市场拥有垄断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从事广泛、持续和非法的反竞争行为,以获取尽可能多的收入。司法部明确要求法院应采取相关的救济措施,恢复被苹果公司非法行为损害的竞争环境,这意味着如果苹果最终被定罪,可能迫使其在关键业务领域做出重大改变,甚至有可能被迫进行拆分,对其营收和市场地位产生重大影响。在起诉书中,美国司法部主要列举了苹果在三方面涉嫌垄断。

一是维护生态垄断。据诉讼书,苹果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损害竞争:一方面,苹果将应用商店作为唯一的官方应用分发渠道,对应用程序的审核和上架进行严格管理,限制了第三方应用的进入和竞争。并且通过制定严格的开发者规则和合同条款,限制了开发者使用通用的编程语言,开发在苹果iOS和安卓上运行的“超级应用”。另一方面,苹果限制与其他手机和服务的互操作性,例如限制与安卓手机和第三方应用的兼容性,增加了用户转向其他产品的难度,从而保持了用户在其生态系统中的黏性。此外,苹果向第三方开发者收取高额的佣金,包括从应用商店下载的应用程序收取30%的佣金,以及应用内交易抽取30%的费用,从而获取了丰厚的收入,巩固了其垄断地位。

二是阻碍平台互通。苹果通过控制API和其他关键接入点,限制第三方应用的功能、访问权限和用户体验,从而限制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使其难以在苹果生态系统中获得足够的竞争优势。起诉书中重点强调了苹果的三种限制行为:限制具有跨平台信息功能的应用,降低跨平台发送消息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iPhone与其他平台手机之间的互通;限制除Apple Pay外其他数字钱包和数字支付系统在苹果手机的应用,阻止其他支付类公司开发更好的支付产品和服务;限制跨平台智能手表的使用,利用苹果手表这一配件产品阻止用户选择其他智能手机。

三是限制市场竞争。除了上述手段,苹果还实施其他行为维护自身竞争优势,譬如限制第三方视频通信应用的功能和用户体验,进而保护Face Time服务;阻止云流媒体应用程序和服务的开发,限制用户享受高质量视频游戏;对第三方iOS网络浏览器的功能进行限制,保障Safari浏览器在iOS系统上的优势地位;采取措施限制第三方云存储应用之间的数据互通,促使用户更多地依赖其iCloud服务等。苹果的各项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干扰竞争后果。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还阻碍了创新的发展,削弱了用户的体验品质,同时也损害了开发者的利益。此外,这些行为还为苹果未来滥用垄断地位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尽管目前尚未明确显示出损害,但一旦苹果完全掌控了整个生态系统,滥用垄断地位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可能导致用户和开发者面临更高的成本,侵犯用户的隐私权,甚至限制用户的言论自由。

无独有偶,在美国提起反垄断诉讼后不久,欧盟3月26日也宣布对苹果展开违规调查,这是欧盟首次适用于今年3月7日正式生效的《数字市场法案》(DMA),旨在审查这些公司是否违反了欧盟的科技规则,确保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调查的内容集中于苹果的App Store政策,即开发者是否可以通过应用内的链接、按钮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引导用户离开App Store进行支付,以及Safari浏览器中的选择屏幕设置。欧盟委员会认为,苹果Safari浏览器选择屏的设计可能会限制用户的服务选择权,因为它可能阻碍了用户顺利地进行一些操作,使用户无法像在其他平台上那样自由地选择他们想要使用的浏览器或搜索引擎等服务。

欧美反垄断AB面

欧盟对境外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监管呈现出一种既严厉又灵活的态度,通过采取多种手段,欧盟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从而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欧盟在反垄断执法方面着重于互联网领域,主要针对来自境外的互联网巨头展开监管行动,将包括Alphabet、亚马逊、苹果、字节跳动、Meta和微软6家公司列为“守门人”,这意味着它们被认定为在市场上拥有主导地位,需要受到更严格的监管。虽则欧盟会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采取严厉的制裁,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但欧盟也愿意与这些巨头进行合作,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

互联网巨头在欧盟的处境是“敌松我进,敌打我躲”的博弈状态,在这种态势下,巨头企业不得不权衡利弊,与监管机构既合作也抗衡,以确保其在欧洲市场的持续经营和发展,同时必须适应并遵守欧盟的法律法规,避免触犯反垄断法或侵犯用户数据隐私等底线红线,以免面临更严重处罚后果。譬如,今年1月26日,苹果面对《数字市场法案》的要求主动“让步”,承诺从2024年3月开始调整在欧洲市场的App Store规则,处于欧盟地区的苹果用户能够使用第三方应用商店下载应用,并且在未来iPhone将配置用于下载其他浏览器(如Chrome和Firefox)的新菜单,以取代Safari浏览器的独占地位。

目前欧盟实行《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以规制数字经济的发展,在反垄断执法方面表现得相对激进,而美国仍然坚守较为传统的反垄断逻辑。虽然美国提出了多项反垄断法案,但由于政治因素和程序复杂性,这些法案至今未能落地。美国过往针对科技巨头的反垄断案件通常需要大量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充分证明行为切实构成了竞争损害,诉讼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并且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公司达成和解或进行结构性调整,而非强制性的惩罚手段。同时,在科技行业快速发展和创新的背景下,新的商业模式往往会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因此,即使一家公司面临了反垄断诉讼,该公司可能会通过调整现有的经营策略、创新商业模式,以及与监管机构的合作来应对法律挑战。

在过往司法案件里,芝加哥学派的思想已经在美国反垄断执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其核心思想是将“消费者福利”作为衡量市场竞争有效性的唯一标准,这一理念在美国反垄断执法中影响深远。然而,随着科技巨头的崛起和市场的变革,芝加哥学派的理论逐渐显露出局限性,新布兰代斯主义提出科技巨头的垄断可能产生科技寡头,会为市场竞争带来极大的风险,并且强调除了消费者福利外,还应该关注劳动者就业、消费者选择自由、交易公平、可持续发展等非经济价值目标。

新布兰代斯主义及学说的提出,是相较于20世纪早期的布兰代斯主义的复潮,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某种民粹主义的基因,于是在当今美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有不少重量级的代表人物和实践动作,譬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吴修铭加入白宫国家经济委员会、哥伦比亚大学副教授莉娜·汗为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主席,同时,拜登新设立白宫竞争委员会来协调和加强竞争。

然而,由于新布兰代斯主义相对以自由市场和创新优先为基础的由资本运行所主宰的美国社会仍有距离,加上其主张强政府的干预立场,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尚未得到充分的体现,缺乏足够的司法权力支撑。因此,尽管新布兰代斯主义提出了针对数字科技平台巨头的反垄断新理念、新思路及新方法,但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尚未形成与芝加哥学派相媲美的影响力和判例基础。美国司法部对苹果公司提起的反垄断诉讼看似“雷厉风行”,但最终胜诉概率并不大,公司拆分风险的概率更是微乎其微。如果苹果公司能够做出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调整,如改变商业模式或采取其他合规措施,可能会减轻或消除对其的反垄断指控,从而有望导致最终诉讼程序终止。

事实上,在美国国内就此次司法部针对苹果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也并非没有质疑的声音。莫卡图斯中心反垄断和竞争学者奥尔登·阿博特曾任FTC总理事,他公开表示“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苹果公司没有反垄断义务来协助其竞争对手或向他们提供对其平台各个方面的特殊访问权限,司法部似乎不太可能在法庭上获胜”,此外,他补充道“无视反垄断保护的是竞争过程而不是单个竞争对手”会导致“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主要外国公司将成为这场诉讼的真正受益者,从而削弱美国数字行业相对于中国的竞争地位”,这里已经显露无遗表达出反垄断政策与法律适用的国家性和政治性。基于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反垄断在美国呈现出多个面向,不仅是A面,还有B面甚或C面,除了表面上的反垄断行动之外,还需要考虑到背后的政治、经济、国家利益等因素,这一点在欧盟呈现得更为清晰。

理性看待苹果反垄断境遇

相较于当前欧美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举措,或许我国采取科学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客观上讲,欧盟在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上拥有制度优势,但是其主要针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平台企业,美国在平台企业发展中拥有显著的科技优势与资本优势,拥有众多科技巨头企业,其反垄断监管呈现出“雷声大,雨点小”,且基于美国反垄断诉讼的程序,以及苹果所具有的诉讼资源,长期拉锯或者短期和解都存在很大可能。

可见,欧美的实际情况与我国不同。不同国家、地区反垄断执法态度的差异性缘于各个国家、地区自身特点不同,目标设定也各异,这种态度的差异性可能缘于各国在反垄断执法方面的不同立场、国情和发展阶段。我们需密切关注欧美的反垄断态势,但是没必要亦步亦趋。在中国,解决“原始创新”被视为当务之急,特别是在人工智能领域,通过鼓励企业进行创新,以推动技术进步。因此,我国明确支持平台企业进行创新发展,希望平台企业能够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合规发展,参与出海竞争。

事实上,尽管苹果公司在欧盟和美国遭遇反垄断诉讼,但这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威胁。苹果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和忠诚度,其品牌影响力和市场份额使其在竞争中具有较强的优势,即使面临反垄断诉讼,苹果仍然能够保持其业务的正常运营,并继续推动产品创新和市场扩张。就苹果在美国面临的反垄断诉讼而言,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毋宁说是一次政治博弈。面对2024年美国大选,拜登政府为赢得选民支持承诺对科技巨头进行反垄断制裁,但又顾及科技巨头背后的资本势力,两全之策便是对苹果提起胜诉概率微乎其微的诉讼。

当前,美国力图在全球范围内各领域遏制中国的发展,利用其科技和资本优势进一步加大竞争优势;欧盟虽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但和美国在隐私盾协议、白名单协议中都存在合作。在此背景下,中国面临着科技原始创新受制于外部的压力,技术封锁、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以及对关键技术的限制,阻挠科技创新。另外,中国的资本市场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疲软,面临投资者对科技领域的担忧增加以及外部资本流出的趋势。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下,给中国的科技创新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压力。

在面对外部压力和挑战的情况下,中国应该理性看待苹果公司在欧盟和美国的反垄断境遇,采取一种包容审慎的态度,坚持反垄断监管常态化。常态化监管并不意味着放弃执法,而是要将监管理念和手段升级,以更好地适应当下的科技发展和市场需求。这种常态化监管需要不断更新监管政策和法规,加强监管力度,以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和健康发展。同时,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科技公司的挑战,推动全球科技治理体系的完善和进步。

(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陈佳颖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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