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消息,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告,自11月1日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按照最新规定,纳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下称《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参保人在其生产医疗机构使用,或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据悉,《暂行办法》共六章31条,是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内容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支付标准的制定,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内容,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基本用药需求,有效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针对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暂行办法》明确,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并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医保局授权省医保行政部门调整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由省医保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调整。
其中,八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三)保健药品;(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针对医保用药支付机制,《暂行办法》规定,《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中药饮片同样实行甲乙分类。《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则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据悉,“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参保人不先行自付;“乙类药品”则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针对医保用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管理力度。逐步建立《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指标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基金支付挂钩。建立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医药服务供给侧规模扩大、需求推动下的医药费用快速增长、医保制度运行压力加大,凸显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迫切性。
“安阳经验”是因地制宜发挥医保支付的经济杠杆作用,通过一系列支付政策的设计避免诱发临床行为异化,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将更多的医保基金用于有效的医疗服务上。
要加快推进药品追溯码全流程、全量采集和全场景应用,实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和医保结算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有效打击非法倒卖药品、串换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相关规则,多种微量元素注射液(Ⅲ)和阿伐替尼片不符合转入常规乙类条件,仍保留在谈判药品部分,其医保支付标准、备注等不变。
丙类目录的风声在业内盛传已久,而参与商保的保司、药企双方心情迥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