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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探索离岸金融的发展路径

第一财经 2025-05-21 20:37:29 听新闻

作者:祝宇航 ▪ 景建国    责编:任绍敏

我国需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探索离岸金融的发展路径,既要立足国内实体经济需求,又要深度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形成境内外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在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国际化的时代浪潮中,离岸金融活动已成为全球金融资源配置的核心枢纽。我国需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探索离岸金融的发展路径,既要立足国内实体经济需求,又要深度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形成境内外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离岸金融对提升国际金融中心能级的作用

(一)增强金融市场的国际影响力

国际金融中心往往包含成熟的离岸金融市场与在岸金融市场,如新加坡、中国香港、英国伦敦等。成熟的离岸金融市场能够吸引全球金融资源汇聚,显著提升所在城市或地区在国际金融中心的知名度和话语权。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吸引国际金融机构、投资者和资金的集聚,增加金融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和流动性,提升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同时,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也能够促进金融创新,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二)完善金融市场功能与产品体系

离岸金融业务涵盖离岸银行、离岸保险、离岸债券和离岸衍生品等多种离岸金融类别、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这些离岸金融产品的引入和交易,将极大地丰富上海等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市场功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进一步强化国际金融中心的资源配置能力。例如,离岸债券市场的发展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离岸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

(三)提升金融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开展离岸金融活动往往需要熟悉国际规则、境外法律,拥有专业化的人才,这促使金融机构在产品创新、风险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在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过程中,需要与国际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进行合作和交流,这有助于金融机构学习国际先进的金融产品和管理经验,提升自身的国际化水平。同时,金融机构也需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国际客户的需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离岸金融促进离岸贸易及离岸经济发展

(一)离岸金融推动离岸贸易发展

离岸贸易在运作过程中涉及大量跨境资金结算、贸易融资等需求。离岸金融能够为离岸贸易企业提供便捷的跨境支付、信贷等服务,有力促进了离岸贸易规模的扩大。企业在离岸贸易中通过离岸金融机构获得贸易融资,能够更好地应对资金压力、拓展业务范围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离岸金融服务本就属于服务贸易,而服务贸易又是离岸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做大做强离岸金融的服务,也是我国当下反制“特朗普”关税政策最有效的工具之一。

(二)离岸金融赋能离岸经济增长

离岸经济指由非居民在我国境内外开展的经济活动,特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境外关联主体开展的各类经济活动。目前,常见的离岸经济主要包括中资企业的产能转移、离岸贸易、跨境并购、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离岸金融通过对“走出去”企业提供“跟随式”的服务,为境内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桥梁,赋能离岸经济的发展。

离岸金融与离岸经济是相互依存和促进的关系。良好的离岸金融环境能够助推离岸经济企业的发展;而离岸经济的繁荣又为离岸金融提供更广阔的业务空间和创新动力,形成良性循环,共同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离岸金融进一步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境内外离岸金融协同发展不足

实践中,境内与境外的离岸金融仍存在标准、操作不一致的问题。如一个非居民企业相同的境外融资需求,境内银行通过境内离岸金融账户体系参与和境外银行直接参与时,部分贷款条件以及贷后管理要求可能存在不同,导致部分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存在监管套利、利率套利等问题。

(二)境内离岸业务对接国际规则仍有不足

从目前国内的离岸金融账户体系来看,各类账户与境外银行的账户体系还存在功能上的不足。如自贸区账户适用境内监管规则,相较国际惯例,存在较高的适用要求。又如离岸银行账户,尚不能提供人民币项下的金融服务,不利于支持人民币国际化等。

三)境内的离岸金融产品需进一步丰富

国内各自贸区陆续开始对除离岸银行业务以外的其他离岸金融业务进行调查研究及排摸市场需求,涉及离岸债券、离岸证券、离岸保险、离岸租赁及离岸基金等,笔者也参与了其中部分项目的调研和产品创新。但遗憾的是,目前各地自贸区对于离岸金融的探索仍处于理论阶段,未进入实质性的“沙盒试验”或“先行先试”阶段,境内市场主体仍需通过境外市场获得此类产品供给。

(四)离岸金融法制建设进度需进一步加快

近期,上海浦东新区人大已通过自贸区账户的立法,后续也在推进自贸债的相关立法工作。但涉及离岸金融其他方面如离岸银行业务、离岸贸易纠纷解决、其他离岸金融产品等方面的立法进程仍未见实质性进展。

我国进一步加强离岸金融发展的路径探索

(一)对接国际市场,在自贸区内批准设立离岸银行

建议在上海自贸区内批准试点设立一批离岸银行。该银行可类比新开发银行的设立标准,认定为境外机构、独立法人、比照非居民管理。同时明确该银行不适用境内监管规定,主要服务境内企业“走出去”以及境外“引进来”企业的相关结算与融资业务,可参照“国际惯例+中国法”的模式进行监管。

(二)加快离岸金融产品的试点与创新

建议尽快开展除离岸银行以外的其他离岸金融产品的创新试点及监管试点。对于“沙盒试点”的创新产品建议“应试尽试”,即比照国际最先进、最有竞争力的同类产品进行创新。同时,创新产品也应充分考虑中国的特殊情况,尽快推出试点,延长试点时间,充分探索各种情形下应对风险的合理方式。

(三)统筹境内与境外的离岸金融协同发展

一是市场互联。加强境内外离岸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是协同发展的关键。“债券通南向通”扩容至境外零售投资者,极大地拓宽了资金跨境流动的渠道,让境外零售投资者能够更便利地参与境内离岸债券市场,增加市场的资金供给和交易活跃度。积极开展离岸经济活动,为相关国家和地区提供相应的离岸金融服务,在促进离岸经济相关区域合作的同时,也将拓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空间。

二是监管协同。构建跨境资金穿透式监管体系至关重要。如上海金融法院已启动金融市场测试案例,利用区块链技术强化风险预警,加强境内外监管协同。监管部门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交流机制,共同制定跨境金融监管规则和标准,避免监管套利行为。在开放离岸金融市场的同时,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加强对跨境金融交易的全方位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是税收优化。参照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的经验,试点“OSA+”账户豁免在岸监管规则、简化税制,如免征增值税等措施。税收政策的优化能够降低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运营成本,吸引更多的国际金融业务和资金流入。此外,还应进一步研究制定针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建议在税收双边协议中增加“税收饶让抵免条款”,以进一步增强上海建设“全球财资中心”的软实力;对跨境金融创新业务给予税收支持等,打造具有吸引力的离岸金融税收环境。

(四)加强离岸金融的法治建设与国际监管合作

其一是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我国应加强离岸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CRS(共同申报准则)、全球最低税率15%和全球反洗钱框架,与IMF、BIS等机构共建跨境风险预警机制。坚决压实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真实性核查,杜绝任何的不当行为。利用AI和大数据优化“数字监管沙盒”,实时监测离岸资金的异常流动。

其二是建议设立离岸贸易法院。建议在上海自贸区试点建立专门的长三角国际贸易法院,将长三角范围内的所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案件都从普通法院分离出来而专属于国际贸易法院,赋予其对该类案件的排他管辖权。国际贸易法院内部可设两个法庭,一个专门负责平等的私法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案件,另一个专职审理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如当事人对长三角国际贸易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时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其三是建议加快离岸金融立法。建议国内有条件的自贸区在上海浦东新区基于自贸区账户及自贸债立法的成功先例上,尝试探索对离岸银行、离岸租赁、离岸基金等已开展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推进立法,支持境内的离岸金融活动合法合规开展,进一步深化我国的制度型开放。

(祝宇航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专家,景建国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专家、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离岸金融研究所所长。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与供职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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