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前期征求意见后,沪深股通投资者被纳入程序化交易报告范畴的指引正式落地。
7月1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沪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以下统称《报告指引》),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沪深股通投资者纳入程序化交易报告范畴。
此次发布的《报告指引》,整体上与内地现有程序化交易报告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兼顾香港市场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及填报字段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并为市场预留了较为充分的准备时间。
其中,报告主体方面,以北向投资者识别码(BCAN码)为基础进行报告。报告路径方面,由北向投资者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再经由香港联交所提供给沪深交易所。
报告内容和监管要求方面,和境内整体保持一致。对未按要求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报告信息不完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沪深交易所可以提请香港联交所协助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实施时间方面,《报告指引》将于2026年1月12日起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3个月内,存量投资者应当完成报告。
沪深交易所表示,这是落实《证券法》《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以及沪深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规定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进一步巩固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基础,全面掌握沪深市场程序化交易情况,更好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从此次《报告指引》的起草背景来看,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首次对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为落实新《证券法》要求,沪深交易所于2023年9月发布了《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报告通知》),建立起沪市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2023年10月《报告通知》正式实施后,内地股票市场存量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已全部完成报告,新增账户按照“先报告,后交易”要求持续履行报告义务。考虑到沪深股通投资者无法直接通过内地会员向交易所报告,《报告通知》对沪深股通投资者的报告事宜明确了另行规定的安排。
2024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管理规定》,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将沪股通投资者纳入报告管理范畴。2025年4月3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实施细则,明确沪股通投资者报告路径、报告内容等报告制度框架性要求。在此背景下,《报告指引》对沪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内容、报告时限、报告路径、管理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
对于下一步,沪深交易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与香港联交所的跨境监管协作,及时推进规则培训、技术开发等事项,保障《报告指引》平稳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