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据财政部网站,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二、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三条中的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四、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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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全省汽车产量89.6万辆,同比增长18.3%,产量居全国第7位。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量51万辆,同比增长58.4%,自4月以来产量稳居全国第4位。
“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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