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一是结合政府价格管理方式变化,明确政府指导价不局限于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形式。二是结合政府定价从定水平向定机制转变的实际,明确定价机关可通过制定定价机制,确定政府定价的水平。三是根据近年工作实践,明确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进一步加强价格成本监管。四是随着互联网发展,政府听取意见形式更多样,新增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问卷调查等听取意见方式。
(二)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一是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二是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三是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四是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
(三)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一是调整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高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二是明确经营者拒绝或者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调查等资料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在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前,增加“价格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第(二)项修改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第(三)项修改为:“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超出成本大幅涨价等,哄抬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第(五)项修改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六)项修改为:“采取抬高等级、压低等级、分解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者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对经营场所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对其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八)项修改为第(十)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水平,可以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确定。”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共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定价机制,应当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征求意见可以通过听证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实施。”
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可以实行支持性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七、将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进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项修改为:“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数据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开展成本调查;”
八、删除第四十条第二款。
九、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款中的“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修改为“通过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等方式”。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修改为“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第二款中的“加价出售商品”修改为“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三)将第十七条中的“工作指导”修改为“工作指导监督”。
(四)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消费者、经营者”修改为“社会”。
(五)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帐簿”修改为“账簿”,“文件”修改为“文件、电子数据”。
(六)将第三十九条中的“没有违法所得”修改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七)将第四十条中的“没有违法所得”修改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
(八)将第四十四条中的“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修改为“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成本监审或者调查等所需资料”。
(九)将第四十五条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修改为“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国家行政机关”修改为“国家机关”,“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修改为“另行制定”。
修正草案增设了多条与“反内卷”相关的款项内容,完善了关于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新增数字经济监管条款,弥补制度空白,对算法定价以及大数据杀熟等新型问题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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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忽视品牌卷价格、牺牲质量卷成本,罔顾规则卷下限的恶性竞争行为,导致产品质量整体下滑,直接影响百姓消费权益,破坏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生态。
①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环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产品案;②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绍兴宏冠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液蜡醇醚复合柴油机燃料”案。
主要规定了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加强监管、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严厉惩处有关违法行为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