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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最高法为民企撑腰,严防趋利性执法

第一财经 2025-08-12 21:12:31 听新闻

作者:一财评论员    责编:任绍敏

无论是扩张管辖还是人为制造异地管辖,核心问题在于涉案财物的处置,管辖只是为涉案财物的不当处置提供了一个貌似合法的机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强调,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指定管辖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严防趋利性执法,坚决纠治对涉民营经济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现象。

今年4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也强调,要严格规范涉企案件立案和管辖工作,防止和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其中的重要指向是针对民营经济在有的领域和有的地方面临的“司法困境”。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管辖是触动程序正义的“第一个按钮”。这个“按钮”选错了,或者人为制造条件去“错按”,那就谈不到实体上的正义。此类案例屡见不鲜,这也是强调从根源上纠治对涉民营经济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现象的意义所在。

为此,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其中根源所在。

现在对有的地方来说,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已经不单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更成为牟取相应利益的渠道。为牟取相应利益,民营企业被视为一块“肥肉”。过去一段时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远洋捕捞”,就包括对民营企业相关人员违法违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进行查封等。这些现象背后都有利益驱动的影子,只不过更为隐性而已。

也就是说,无论是扩张管辖还是人为制造异地管辖,核心问题在于涉案财物的处置,管辖只是为涉案财物的不当处置提供了一个貌似合法的机会。

拿一些贪腐类刑事案件来说,判决书的表述一般是,所涉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持续追缴。在上缴国库之后如果更明确办案地方和部门是否获得了相应返还收益,行政和司法环境就会更加透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纠治有的地方存在的管辖领域乱象。

还有一种现象也要引起重视。有的地方会在该地财政部门设立一个所谓的“管理中心”,案件侦查阶段包括留置和“指居”相关人员“认罪认罚”的款项在这里聚集。中间的不透明因素很多,也是有的地方热衷于对涉民营经济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的关键诱因之一。

二是要进一步强化规范措施的执行力度,形成合力。

今年5月起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异地执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办理案件需异地执法的,应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

最高法的上述两个文件都明确指出,要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为例外”。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下级法院提请指定管辖的,有关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处理,从源头上防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最高检则表示,将研究制定规范办理跨区域涉企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管辖权、“查扣冻”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推动解决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问题。

今年3月,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明确,犯罪地涉及多个省份的涉企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并层报省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规定是明确的,行政和司法部门陆续出台的相关规范措施也是明确的,今后关键是看执行效果。

最高法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既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等的协作配合,强化工作沟通,增强工作合力,协同解决涉企执法突出问题,又要严格履行人民法院法定职责,依法互相制约,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类涉企案件公正、妥善处理。

这充分说明,纠治对涉民营经济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需要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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