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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平台经济”规范,持续发展法治之基

第一财经 2025-09-26 08:34:10 听新闻

作者:陈兵 ▪ 傅小鸥    责编:张健

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

(本文作者陈兵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傅小鸥为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平台经济的演进历经四个阶段。早期萌芽阶段以PC互联网为基础,电商平台通过起初的“人与物”的交易连接初步构建线上市场,然而,功能单一、用户互动有限,更多是线下市场的线上映射,实现从信息链接到人物链接,拉通万维网到物联网的进程。随着移动互联网普及,平台经济进入成长阶段,头部平台迅速形成生态闭环,业务从单一领域向民生多领域延伸,用户规模爆发式增长,市场活力被充分激发。

平台经济扩张阶段紧随而至,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平台,实现精准匹配与智能化服务,资本扩张促使平台跨领域布局,但平台经济的强势发展态势也带来了一系列治理难题。“二选一”行为强制商家在平台间排他性合作,限制商家自主选择权,削弱其他平台竞争力,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大数据杀熟”利用算法对用户实施差异化定价,老用户或高消费能力用户往往面临更高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违背公平交易原则。部分电商平台通过“全网最低价”策略迫使商家降价,短期内吸引消费者,但长期来看导致商家利润空间压缩,无力投入研发与创新,引发“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此外,恶意刷单、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市场诚信体系,误导消费者决策,降低市场效率。

当前,平台经济处于转型阶段,反垄断监管强化与AI技术革新推动其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崛起,数据要素市场化加速,平台经济开始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在此背景下,探寻平台经济规范持续发展的法治路径至关重要。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需突破单纯依赖市场份额的局限,综合考虑用户规模、网络效应、数据获取能力等因素。垄断行为界定需扩展至新型行为,明确“大数据杀熟”“算法共谋”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将“利用算法协调价格”“通过数据操控市场”等纳入规制范畴。监管方式也应从“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预警”,利用大数据监测平台交易行为,建立市场监测平台,实时分析平台数据流量、价格波动、用户反馈等信息,及时发现潜在垄断风险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政府需完善法规与创新监管,出台针对平台经济的专项法律法规,明确平台责任与义务;平台企业应强化内生治理与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消费者需提升维权意识,积极举报平台违法行为,形成政府、企业、消费者协同治理的合力。

法者,治之端也。加快平台经济治理法治化进程是我国为迎接数字时代,激活平台经济各要素潜能,实现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而作出的整体部署,不仅是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平台经济领域的生动实践和价值彰显。未来,随着技术迭代与监管完善,平台经济有望在法治轨道上释放更大潜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

(本文源自《平台经济:规范与持续发展》一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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