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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表态“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引发公众激烈讨论。如何理解这一表态?如何认定婚前同居?这是否会导致本应按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暴力行为,转而适用虐待罪?一时间,各种疑问涌现。
最高检这一表述出自2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副检察长葛晓燕在会上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家暴案件的特点和成效时指出:“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在会上还介绍了马某某虐待案这一典型案例,指出“该案将具备共同生活基础的稳定婚前同居关系和精神虐待行为纳入虐待罪刑事评价范畴,推动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有效衔接,进一步消除反家暴‘灰色地带’。”
反家暴律师、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李莹从事反家暴工作20余年,她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最高检关于“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表态,应结合马某某虐待案来理解,即有共同生活基础的稳定婚前同居关系可认定为虐待罪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
对于不少网友们提出的“故意伤害行为将被‘降格’为家暴”、“同居即能分割财产”等观点,她表示大多为“误读”,但为何大家会产生误解,是值得深思的。“这和过往司法实践中对部分涉家暴案件的‘轻放’有关。”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只针对反家暴问题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最高法在前几日也提出了类似“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表述。
21日,最高法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曾广受关注的北大牟林翰虐待案出现在其中。
最高法明确,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中虐待罪规定的“家庭成员”。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虐待”。
最高检和最高法的表态实际上都透露出一个信号:婚前同居可认定为“家庭成员”,精神虐待可认定为“虐待”,进而构成虐待罪。此前,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若未达到轻伤标准,可能会因为当事双方不满足“家庭成员”的身份而难以追究刑责,尤其是因精神虐待致人自杀的情况,法律认定更为困难。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事实上是从反家庭暴力的内在需求和家庭暴力零容忍的角度考虑,对虐待罪中所要求的家庭成员关系做出适当的调整和法律适用,以更好地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其团队承办过多起涉家庭暴力的妇女权益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案件。
吕孝权表示,“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这一对“家庭成员”的拓展解释,目前只是针对反家暴问题,没有涉及其他领域,一些网友担心会冲击到现有的财产制度和身份关系,是没有根据的。
不过,有网友质疑目前的表述似乎只扩大了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并未提及具体的认定标准,那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呢?
李莹指出,目前虽然没有明确定义,但就最高检和最高法分别披露的典型案例来看,符合这一认定应满足两个要素,一是双方有相对稳定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是双方有结婚组成家庭的意愿。“至于同居多少天,属于有相对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法院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她表示。
近五年500余名家暴犯罪被告人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
对于此次最高检的表态,还有一种声音担心:将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范畴,是否会导致大量本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的的暴力行为,被归为家暴行为,从而适用虐待罪被“降格处置”。
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而虐待罪的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二者量刑标准显然存在一定差距。
在李莹看来,这种观点的出现源于大家对家庭暴力的误读,“很多人认为家暴是轻伤害,就是打一巴掌推搡一下,故意杀人才是极端恶性的,他们会将家暴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完全对立起来,实际上这是不对的。”
她表示,大众应该意识到很多暴力行为,既是家庭暴力,也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一些家庭暴力行为尽管比较轻,但有可能经过长期累积,会演变成为更恶性的暴力行为。
此外,大众还有一种印象是,家暴行为所适用的罪责要比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更“轻”,这种理解也是不够全面的。
吕孝权指出,这里其实涉及到《反家庭暴力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并不存在“家庭暴力罪”,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该法对施暴者的惩治措施主要包括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告诫书、法制教育、心理辅导、撤销监护权等,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也明确了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如《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视施暴人家暴情节轻重,可以分别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他梳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媒体曝光的多起涉家暴典型案件发现,家暴致死的案件,基本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是与虐待罪两罪并罚,很少再出现以单一的虐待罪(致人死亡)判罪量刑的实践案例。而据最高检披露,近五年来,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公众为何会“误读”
第一财经记者从多位关注反家暴工作的专家律师处了解到,目前网络上的不少解读都是“误读”。但是,不能认为公众即是“错”,而应当深思公众为何会“误读”、会感到疑惑。
李莹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审判机关对一些涉家庭暴力案件“轻轻放下”的情况,这给社会公众带来了不好的印象。“部分法官自己就没有真正意识到家暴的严重性,在一些情况下,‘家庭’与‘情感纠纷’反而成了施暴者的‘免死金牌’,给人的直观感受就是涉家庭暴力案件被轻罪化处理了,施暴者的违法成本很低。”
比如,备受社会关注的四川“女子两年被家暴16次”案,今年9月二审的结果维持一审原判,即以虐待罪判处被告贺某阳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共执行有期徒刑11年。对于这个判罚结果,仍有公众有异议。
同时,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在处理疑似家庭暴力案件时,会陷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误区之中。李莹表示,很多派出所的民警知道有反家暴法,但并不了解具体措施。很多地方的派出所遇到家暴案件,都当作普通家庭纠纷处理,“各打五十大板”,有些派出所连一封家暴告诫书都没开出过。
吕孝权也表示,执法司法确实存在许多待改进的地方,主要是观念认识和实操处理技能缺乏,比如对情节不太严重的家暴案件,依然当做家务事和家庭纠纷处理,一调了之,而这有赖于通过开展持续性、强制性的反家暴教育培训工作去推动,从这个角度来说,“网民的担心并非完全没有道理”。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还有观点指出,不应该区分家庭暴力和一般暴力,“家庭暴力”这个概念甚至都可以抛弃。李莹并不同意这种观点。
她认为,不能让家庭暴力这个概念给不到位的司法实践背“黑锅”。“司法审判实践经常把‘家庭’当作一个保护伞,这是实践的问题,而不是‘家庭’这个词的问题。”
她进一步指出,家庭暴力有自己特殊的行为特点,它本质是一种权力控制,很有可能长期持续发生,要惩戒家庭暴力行为,应设置特殊的处置机制,比如现行《反家庭暴力法》就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家暴告诫书制度。
不过,李莹表示,还需要加强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多方联动,让反家暴法真正“长出牙齿”。对于大家诟病较多的虐待罪最高刑期过低的问题,她也建议应适当抬高虐待罪的最高量刑标准。
李莹也提醒,大家可以关注下近几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涉家庭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
“从这些案例中能看到最高法、最高检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特别是最高法强调‘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希望更多社会公众能认识到,家庭暴力有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而恶性后果一旦造成,必须要依法严惩,而不是对其进行罪轻化的处理。”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