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涉及的税费征管细节问题迎来解决方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工作,优化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
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破产案件税收征管中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方迫切希望能够出台制度统一规范,提高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而中央此前要求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在这一背景之下,上述《公告》随之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告》对破产税收征管事项进行规范,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提高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退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在破产案件的实务操作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管理人,在税款等债权如何处理的问题上经常存在争议,这就导致税款债权的申报、审查、清偿难以顺利推进。而此次《公告》第一条举措,正是对税费债权进行了精准分类,明确税款与社保费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债权处理,罚款按规定申报,通过分类规范让各类税费债权都有了明确归属。
根据《公告》,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申报,相关部门配合确定申报金额。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由各地税务机关一并申报债权。
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
上述负责人解释,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债权类型错综复杂,税费债权性质不清晰往往会成为企业破产涉税费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公告》的出台,既解决了过往破产程序中税费处理的争议问题,也为企业减负、市场资源重组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为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与资源盘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另外,《公告》明确,破产企业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一规定破解了“新生税费执行分歧”的资金困境。
而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明确,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此外,《公告》还为破产企业和管理人明确了资产处置、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破产程序中发票额度调整和开具发票等问题的解决路径。这些举措为管理人清查破产企业情况畅通了渠道,为便利资产处置扫清了障碍。当企业宣告破产时,凭法院裁定书就能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打通了经营主体“退出最后一公里”。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此次《公告》的价值在于将制度规范与实践需求深度融合。《公告》从解决申报、协作、实操中的具体问题入手,特别是对税费债权性质、新生税费清偿顺位、发票开具等长期存在的制度模糊地带予以明确,让法治刚性转化为便利化的落地措施,既维护了破产程序的有序性,也为市场活力释放提供了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明确,税务机关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中止强制执行措施,既保障了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又解决了“多头跑”的问题,在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同时,为企业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扫清了障碍。
施正文表示,此次税务总局与最高法联合发文,不是简单的政策叠加,而是从保全措施同步解除,到注销流程协同简化,每一项条款都体现了‘一盘棋’思维。这种跨部门协作机制,从制度层面消除了企业退出的‘隐性梗阻’,为市场循环畅通提供了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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