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全球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联合国诞生贸易新公约!中国积极推动,破解陆运百年“有单无权”困境

第一财经 2025-12-25 19:05:14 听新闻

作者:高雅    责编:潘寅茹

第80届联合国大会审议日前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将产生巨大影响。

自三百多年前现代海运贸易体系形成以来,海洋始终是规则的中心。依托《海牙规则》等法律框架,海运提单不仅是运输收据,更是具备“物权凭证”属性的金融资产。但随着全球供应链向内陆延伸,尤其是中欧班列的爆发式增长,传统的陆路运输体系却长期受困于“有单无权”的法律空白。

近日,第80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一由中国提议并主导推动的国际规则,正式宣告了全球贸易“全运输方式”物权化时代的到来,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

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副主席、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交易银行部主任级高级经理徐珺是《公约》起草与谈判过程的深度参与者。她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约由中国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首次提出,是我国引领并深入参与制定的重要国际规则,标志着中国在国际政策制定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充分展现了中国的智慧与贡献。

赋予陆运提单的物权属性

徐珺表示,《公约》的通过从法律、金融、企业及物流等多个维度来看均意义重大。从法律层面而言,公约是一项历史性创新,其覆盖任何运输方式下的电子可转让货物单证及多式联运单据,堪称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里程碑。其核心价值在于为贸易数字化和运输单据的可转让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长期以来,国际贸易中存在一种“制度时差”:仅海运单证在特定条件下具备物权属性,提单如同“房产证”是有价值的单证,并可通过指示性安排实现可转让性。出口商可通过银行控制全套正本运输单证,确保进口商付款前无法提货,从而有效保障收款安全。然而,铁路、公路和航空运单在法律上仅被视为“到货通知”,缺乏“持单即持货”的属性。例如,在中欧班列等铁路运输中,传统铁路运单无法作为抵押品进行融资,制约了相关业务的金融支持。

《公约》的通过因此具有里程碑意义。它首次在历史上确立,通过一份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可转让单证,即可代表经由公路、铁路、航空或海运运输的货物,从而实现全运输方式下的物权凭证统一。

徐珺认为,作为一项关于可转让运输单证的全球性规则,《公约》为国际贸易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尤其使内陆发展中国家及中小企业受益。《公约》不仅有助于消除陆路运输特别是跨境陆运中的法律障碍,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额外的担保工具,支持其获取贸易融资。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公约带来了显著益处,增加了交易灵活性。”徐珺举例说,在运输途中若目的国突发风险,企业需要转卖货物。在原有的铁路等陆路运输中,难以在并未实际占有货物时实现货物转卖,《公约》则使之成为可能,企业能够在运输途中转让单证并转卖货物,同时也增强了控货能力。

对物流运输行业而言,法律确定性的提升有助于其更高效地融入全球供应链,尤其将促进多式联运模式的发展。此外,《公约》也为保险等相关行业创造了在非海运场景中探索新商机的空间。

徐珺从银行视角分析称:“《公约》带来了重要的法律确定性。过去,国际和国内法律均未明确赋予海运以外运输方式所出具单证的物权属性。如今,银行可接受陆路运输单证作为担保品,从而有效缓释贸易融资风险。”

她也提醒道,并非所有场景下银行都能通过此类单证进行质押,但单证本身有助于银行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这一点尤为关键,实践中存在不少虚假贸易及伪造单证的情况,而《公约》下运输经营人因需承担责任,不会随意签发此类单证,这为银行核实贸易真实性提供了有力依据,也使银行更有动力提供融资,同时满足监管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合规要求。”她说。

中国的“举一反三”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为填补跨境铁路运单物权凭证问题相关国际规则的空白,中国于2019年7月向UNCITRAL第52届委员会会议提交正式提案,建议针对此问题研究制定新的国际规则。经过中国与各方6年多来的携手合作,2025年7月和12月,联合国贸法会第58届委员会会议和第80届联合国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公约草案,公约至此落地达成。

徐珺介绍,此项立法建议的提出,是基于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建设及中欧班列快速增长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金融需求。因此,中国“举一反三”地提出了此项立法建议,将海运提单打磨了三百年的功能逻辑,通过现代法律技术手段移植到陆运、空运及多式联运中。同时,这也是一项源于企业实务的立法倡议,“极具创意”。

“回顾历史,海运提单也并非自始就具备物权单据属性,而是经历了近三百年的发展,才在国际贸易需求的推动下得以确立。我们同样是基于现实需求推动制度创新。中国提出的这一创意将使全球受益,是一项非常优秀的、具有革命性的立法建议。”徐珺称。

“这体现了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从跟随者向引领者的深刻转变。我们一直倡导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公约》的提出与实践正是这一主张的生动体现。”她介绍,在整个《公约》草案的谈判过程中,商务部牵头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发挥了主导作用,提供了方向性指导。由于这是一项源于实务的《公约》,中方提出的具体条款充分考虑了业界诉求,因此赢得了各国代表的广泛认同。在关键议题的讨论中,中国政府代表团的立场有效引导了讨论方向。

徐珺表示:“我个人最初曾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与,后因《公约》核心内容涉及融资与银行业务,应各国政府代表团的要求,联合国贸法会专门邀请国际商会代表参加,我转而被国际商会巴黎总部推荐作为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观察员的身份,专门代表全球银行业发声。我们看到,中国政府代表团的立场切实反映了我国企业及银行业的诉求,维护了相关权益,并注重实务可行性,因此这是一项务实、可执行的立法。”

《公约》试点工作开展

当前,《公约》虽已在联合国通过,但尚未生效,需至少十个国家批准方可实施。目前各方正积极推动公约签署、批准进程,并在生效前开展试点项目,以增进各界对其益处的认知。

一方面,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中。徐珺介绍,商务部已积极开展宣介工作。同时,国际商会作为代表全球商界的国际组织,全程参与了公约制定,目前正与联合国贸法会、亚太经社会、全球货运代理协会等机构共同起草系列问答文件及实务指南。此前,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已向各国委员会发布倡议书模板,推动各国政府批准公约,相关各方为此投入了大量努力。

另一方面,规则的价值在于应用。为测试《公约》的可行性,联合国贸法会于2024年7月启动试点项目,而中国再次走在了前列。

徐珺介绍:“为测试《公约》条款并推动其通过,联合国贸法会于2024年7月启动了公约试点项目。得知此消息后,我们积极争取试点首先在中国落地。”

其后,江苏中行成功完成了全球首笔纸质及电子单证业务,目前已累计完成5笔。这一经验也在联合国贸法会会议的主席台上宣讲,为条款起草提供了重要实务参考。该试点案例也已被联合国贸法会及亚太经社会设立专门网页进行宣传,以鼓励全球相关机构参与。

“目前,中国境内已有新的试点项目开展,国际上也出现了个别试点意向。我们的实践为全球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参考模板。为推动公约尽早批准,我们持续在全球层面呼吁各方积极参与试点项目。”她称。

举报
第一财经广告合作,请点击这里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著作权归第一财经所有。未经第一财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banquan@yicai.com

文章作者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