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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新规发布,禁止隐名入股等58种行为

第一财经 2026-03-23 11:04:13 听新闻

作者:祝嫣然    责编:胥会云

涵盖滥用职权、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盲目追求政绩等方面。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出了58种禁止行为。

作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2009年颁布施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在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修订《规定》,聚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突出廉洁问题,找准风险点、筑牢防火墙,不断扎紧制度篱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规范履职、廉洁用权。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第一财经表示,这些年国企改革不断深化,投融资、并购重组、数字化转型、境外投资这些新业务越来越多,老规矩有些已经跟不上现在的情况。隐性腐败、新型利益输送、家风问题、政商交往边界模糊等问题,过去有的管不到、管不细。这次新规就是把这些新风险、新问题都纳入监管,把模糊地带彻底扫清,让大家知道什么能干、什么坚决不能碰。

新修订的《规定》,适应管党治党现实需要,结合国有企业发展变化,从“国有企业”和“领导人员”两个方面,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在国有企业类型方面,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衔接,新增国有“全资”企业;二是考虑到有些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本企业进行实际支配,这些企业属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规定》将此类企业也纳入规范的范围。

在领导人员方面,突出“党组织管理”,聚焦领导班子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这些“关键少数”,对“领导人员”进行分项列举,规定为3类:一是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二是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三是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调整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是此次修订的一个重点。新修订的《规定》对原有体例进行了优化调整,围绕实现国有企业经济属性、政治属性、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在总则中集中提出正面要求,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应当做到对党忠诚、担当作为、依规依法、保障民生、作风过硬5个方面。

第二章聚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损害公利、谋取私利行为以及问题突出的领域,对原有行为规范进行扩充调整,分类列出禁止性规定,涵盖滥用职权、利用职权谋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特定关系人谋利以及盲目追求政绩、违规选人用人、搞“四风”7个方面,每个方面又以“负面清单”方式列项规定了典型表现。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吴刚梁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与2009年旧版相比,新规最鲜明的特点是更加聚焦近年国企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各种新型腐败、隐性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将“廉洁从业”从软要求转化为硬约束。

他举例称,一些廉洁从业的规定也更加具体,比如在企业重组,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企业人员,属于违规行为。

李锦认为,新规以“负面清单”形式列出 58种禁止行为,堵住隐性腐败漏洞。明令禁止“隐名入股”“代持股权”“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等新型权钱交易方式,让“隐身衣”无处可穿 。强化政绩观约束。首次将“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单独列为禁止行为,严控过度负债、无序扩张、数据造假等乱象,推动高质量发展 。

此外,新修订的《规定》从5个方面细化完善违反规定行为处理的相关要求。一是充实有关责任追究规定,二是完善经济惩戒规定,三是充实不当利益处理规定,四是完善禁入限制规定,五是增写准确追责的规定。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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